常有人问,新闻里的“缓刑”到底是什么?是不是不用坐牢?其实缓刑是对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的人,设定考验期、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比如法院判某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意思是刑期1年,但先不送监狱,给2年考验期。只要这2年里没再犯罪,老老实实遵守规定,1年的有期徒刑就一笔勾销,不用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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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谁都能拿到缓刑机会,得符合严格条件。首先得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类刑罚相对较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然后还要满足三个关键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比如故意伤害只造成轻微伤,没有严重后果)、有悔罪表现(比如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只要符合前面的条件,法院应当宣告缓刑。但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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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考验期有明确规定:拘役的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最少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最少不能少于1年。比如拘役3个月,考验期最少2个月、最长1年;有期徒刑2年,考验期最少1年、最长5年。考验期从判决确定那天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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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内,犯罪人得遵守一系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得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有的还会被法院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要是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要是考验期内犯了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前还有没判的罪,也得撤销缓刑,把前后罪的刑罚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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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些常见误解要澄清:比如以为“取保了就一定能缓刑”,其实取保和缓刑是两回事——取保是因为嫌疑人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条件,不代表一定能判缓刑。有的嫌疑人取保后,法院还是判了实刑;也有检察院建议实刑,最后法院改判缓刑的情况。还有人觉得“检察院建议缓刑就稳了”,其实不一定——法院判缓刑前,得联系居住地司法部门同意接收,要是司法部门不同意,也可能改判实刑。

缓刑不是“没事了”,而是给改过自新的机会。要是珍惜这个机会,考验期过了,原判刑罚就不用执行;要是不遵守规则,还是得去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