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数字中国立标 为全球治理探路
开栏的话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对构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2026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数据——这个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层面被明确定义为“资产”。如这部法律能正式出台,将意味着数据的估值、入表、交易、抵押有了根本大法的依据,长期制约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产权之困”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此,我们开设《数智湃》专版,将从制度演进、法规落地、市场实践、产业创新、技术前瞻与国际比较等多个层面,持续追踪这场深刻变革的进程,解读数据要素化背后的制度创新与时代脉动,记录中国数字化建设的重要历程。敬请关注。
> 数智观纵横<
一方面,要让数据权属清晰,企业敢于投入资源建设高质量训练库,另一方面,还要让著作权认定更趋公平,创作者踊跃通过AI拓展表达边界。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李海楠
知识产权,是激励各类创新的有效“引擎”和保护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基石”。在服务人工智能(AI)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守护创新“土壤”的重要组成部分备受重视。
“2025年共授权发明专利97.2万件,实用新型专利146.1万件,外观设计专利66.6万件。其中,人工智能专利有效量居全球前列。”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1月23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将锚定目标、接续奋斗,努力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主要围绕完善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健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一步深化相关试点等七个方面开展工作。
此番表态对外释放出强烈的深耕AI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值得一提的是,相较于美国、欧洲等国家针对人工智能立法实践而言,中国秉承前瞻性立法要求,已经逐步在完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治制度层面处于引领地位。
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美国主要采取技术发展与市场驱动并重的治理策略。欧洲则通过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伦理规制框架,践行了严格监管的要求,其在2024年推出的《人工智能法案》更是首创风险分级监管机制,明确开发者义务,建立统一规范框架,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进入制度性约束新阶段。
我国立法则注重前瞻性和系统性并进,既通过《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首构国家战略顶层设计,又借助“数据三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奠定数据治理基石。2023年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全球首部专门立法,明确了服务提供者责任边界,彰显出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治理智慧。
这些都为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前提条件。要知道,对于人工智能发展而言,如若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所缺位,不仅可能导致技术滥用甚至出现歧途发展,还会对创新积极性形成负向遏制。
因此,持续完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有必要在著作权认定、数据知识产权领域同步推进。
一是要切实破解AI生成内容著作权认定难题,筑牢创作者权益保护防线。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与产业发展的核心矛盾点。其中,对于纯算法生成的“机器创作”,可探索设立邻接权保护路径,即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对那些不满足“作品”独创性要求,但凝聚了实质性技术、资金或劳动投入的成果(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供一种补充性法律保护机制;对于人类主导、AI辅助的“人机协同创作”,则应明确自然人为著作权人。
二是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释放AI训练数据要素价值。当前,大语言模型训练数据的权属界定存在一定的制度空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数据库涵盖海量数字化信息,与此同时,在服务提供过程中收集的合成数据规模同样巨大。对此,有必要在原始数据层面,推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比如,将依法收集、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集纳入保护范围。在衍生数据层面,需明确合成数据的“弱知识产权”属性,允许企业通过商业秘密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数据资产。
诚然,站在“十五五”开局之年,积极主动顺应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时代要求,深耕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土壤,是让AI创新从“野蛮生长”走向“行稳致远”的关键一步。
其本质是为AI创新划定“规则轨道”与“发展空间”。一方面,要让数据权属清晰,企业敢于投入资源建设高质量训练库,另一方面,还要让著作权认定更趋公平,创作者踊跃通过AI拓展表达边界。
如今,以制度创新为AI产业注入澎湃动能已成为时代“必答题”。对此,唯有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基石,才能让AI技术真正成为驱动经济升级、增进人类福祉的“科技引擎”。这不仅是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将成为制度创新引领产业变革的生动实践。
总 监 制丨王列军车海刚
监 制丨陈 波 王 彧 杨玉洋
主 编丨毛晶慧 编 辑丨谷 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