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来自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让一桩沉寂近十年的金融诈骗案重回公众视野,涉及资金总额高达4.89亿元。
2014年5月,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形式向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存入3.5亿元,这笔资金通过中山证券的定向资管计划,最终流向了一家名为柳河聚鑫源米业的公司。
如今,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将业务链条上的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及自然人朱东卫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3.5亿元本金及1.394亿元资金占用费。
案件起源
十年前的一场精心骗局,如今引发了这场涉及多家金融机构的巨额诉讼。2013年下半年,柳河聚鑫源米业公司实控人刘孝义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张磊。
刘孝义当时正面临巨额债务和期货投资亏损的双重压力,他隐瞒了公司真实财务状况,请求张磊帮忙从光大银行获取3.5亿元贷款。
为达到银行放款条件,张磊擅自修改了聚鑫源米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房地产评估报告,调高了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并伪造了光大银行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授信批复。
当直接贷款未能获批后,刘孝义和张磊并未放弃。2014年,通过他人牵线,张磊认识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员工侯某,双方商定通过“银行间委托定向投资模式”为聚鑫源米业融资。
操作流程设计精巧:先由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名义将3.5亿元存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后者再根据与光大银行签订的协议及指令,通过中山证券的定向资管计划,将资金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最终向聚鑫源米业发放委托贷款。
诈骗成功的关键在于伪造文件。2014年5月,侯某带着《委托定向投资协议》等文件到长春签约,张磊以盖章为由取走文件,私下加盖了刘孝义事先伪造的光大银行公章和法人章。
银行纠纷
资金到账仅三个月后,骗局败露。2014年8月13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向无锡市公安局报案,称张磊等人伪造公章,以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名义签订虚假协议,诈骗3.5亿元贷款。
案发后,公安机关仅追缴到2000多万元赃款,不足总损失的7%。刘孝义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张磊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面对巨额损失,2015年,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存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吉林省高院一审判决招行无锡分行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但该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
最高法院在2017年的判决中认定,案涉《同业存款协议》系张磊、刘孝义为实施犯罪而采取的手段,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
但最高法同时指出,该案“并非基于资金损失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对各方是否对资金损失存在过错及应如何承担责任“不予审理认定”。这为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发起新一轮诉讼埋下伏笔。
如今,光大银行改变诉讼策略,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业务链条上的所有参与方列为共同被告,试图扩大责任追索范围。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在通道业务中,各方法律责任应如何界定。
根据锦龙股份的公告,中山证券在本次交易中仅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指令进行操作。
截至2025年10月,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仅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收回了2484.94万元退赔款,不足总损失的7%。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中山证券表示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反映出“资管新规”出台前通道业务的乱象,以及相关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随着案件审理的推进,法院对通道业务中各方法律责任的认定,将对整个金融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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