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密户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冒用或继续使用死亡人员户口身份证件从事非法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公安机关将对死亡人员超期或长期不注销户口的情形,依法开展常态化户口核实注销工作。
若家中有已离世但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请亲属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若死亡人员亲属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证明人员已经死亡,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人员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将根据死亡人员亲属的申请,为其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为死亡公民注销户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死亡未注销户口从事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避免因户口未注销影响家属办理身后相关事务,请死亡未注销户口的公民亲属,携带相关手续尽快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对社区民辅警入户核实死亡人员信息的,请广大群众给予理解和支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 死亡户口注销办理指南
死亡户口注销办理指南
一、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扶养人申报注销户口。对于户主、亲属、扶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或者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可由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死亡注销。
申报材料:
(一)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
(二)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三)下列能够证明死亡的文书之一:
1、《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在境外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
3、在国外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5、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6、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文书。
二、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会同卫健、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将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依法注销其户口。
三、对于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大同市公安局
2026年1月23日
小编:李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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