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熬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理赔就肯定没问题?”

很多投保人都有这样的想法,可在实际的保险理赔中,要是投保前的住院记录被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查到,哪怕已经过了两年,理赔还是可能受阻。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重疾险拒赔案例,为大家解析这类纠纷的关键,看看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

2020年1月,赵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在健康告知问卷中,有“过去5年内是否因疾病住院治疗”这一问题,赵某选了“否”。

2022年3月,赵某被确诊为尿毒症,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企业在调查的时候,发现赵某2019年因为慢性肾炎住过院,就以“没如实告知投保前的病症”为由拒绝赔付。

赵某觉得保单已经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没权利拒赔,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没有结果,陷入了理赔僵局。

要弄清楚这起纠纷,先从医学角度来了解一下相关疾病。

肾衰竭末期会出现尿毒症的症状,而慢性肾炎是引发尿毒症的常见原因之一

慢性肾小球肾炎发病挺隐蔽的,一开始或许就只有蛋白尿、尿血患者一般没啥明显症状,特别容易被忽视

但是在医学范畴里,慢性肾炎的诊断得把病史、实验室检查等好多方面的信息给综合起来去判断;要是确诊了,就得长时间进行跟踪治疗。

本案当中,赵某2019年因患慢性肾炎住院的记录,跟2022年确诊的尿毒症存在明显的病理关联,这可是投保时得告知的重大疾病史。

保险公司正是依据这一医学上的关联性,认为赵某没有如实告知,影响了他们的承保决策。

作为处理过大量保险纠纷的保险理赔律师,我认为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两年不可抗辩期和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从三个维度来考虑这类案件。

首先不可抗辩期的适用不是绝对的,《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投保人可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如果能证明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且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就算过了两年,保险公司还是可以拒赔。

在本案中,赵某投保前的慢性肾炎和理赔时的尿毒症有直接的病理关联,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项这就为保险公司拒赔提供了事实基础。

其次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是以“保险人询问的内容”为限的。本案里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中明确问了“过去5年住院史”,赵某隐瞒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未如实告知

部分法院在类似的判决中指出,投保人对自己的住院经历是有明确认知的,故意隐瞒的主观过错很明显,这种情况下,不可抗辩期不能成为规避告知义务的“保护伞”。

最后不可抗辩期的立法目的是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而不是纵容投保人的欺诈行为。

要是投保人明晓得自个儿有病还故意瞒着,过了两年才去申请理赔,这其实就是保险诈骗,跟不可抗辩期维护善意投保人的立法初衷可是背道而驰的。

本案当中,赵某投保前一年存在慢性肾炎住院的情况,此乃近期的严重病史,他未去告知这事,很难将其认定为“失误”反倒更像是“故意”如此便直接会影响法院对不可抗辩期适用的判定。

需留意的是,在每起案件中投保人对相关事宜的知晓情况未告知内容和理赔事故的关联程度等,具体细节都不一样,就算案件情况看似相似某一细节的不同,也很可能让最终的裁判结果有明显差异。

再来看另一个类似的案例:投保人孙某2018年投保了重疾险,2020年确诊胃癌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他2016年曾因胃炎住院,却没在健康告知中提及。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理由是胃炎和胃癌虽然有一定关联,但保险公司没能证明胃炎属于“足以影响承保决策”的重大疾病,而且孙某投保已经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生效。

这两桩案件结果不一样,关键就在于赵某没告知的病史是慢性肾炎,而理赔的病症是尿毒症,两者有直接因果关系,可孙某没告知的病史是胃炎,和胃癌关联不大,没到重要程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法院对“未如实告知会不会影响承保”的判决。

面对这类涉及不可抗辩期和如实告知的复杂纠纷,专业的法律维权非常重要。

何帆律师有医学背景,能精准分析病史和理赔疾病的病理关联,判断未告知事项的“重要性”;以前做过保险公司法律顾问,让何帆律师熟悉他们调查病史的常用办法以及拒赔理由里的漏洞;多年法官生涯,审理过很多保险纠纷,何帆律师积累了很多诉讼策略,能从司法角度预判法院对“蓄意隐瞒”“严重过失”的认定标准

就拿这个案子来说,表面上看似乎只是过个两三年就能完成理赔的简单事项,但实际上,其中涉及了医学关联性分析、投保人主观过错判断等专业法律问题。

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特别,一个小地方不一样,结果可能就完全不一样,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的重疾险被拒赔的烦心事,别以为能轻松解决,一定要尽快寻求专业保险理赔律师的帮助,让既懂保险行业规则又熟悉司法裁判逻辑的律师,为你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