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电梯,让20户居民盼了三年,让两户邻居堵上了门。 86岁的王爷爷住在五楼,每次下楼都像打一场仗,脚步蹒跚,气喘吁吁。 96岁的李奶奶三年没下过楼,女儿背她看病时差点从楼梯上冲下去。 而一楼的陈阿姨指着天花板的粪水渍说:“我的损失没人管,却要忍施工,这不是欺负人吗? ”

这样的场景发生在上海一栋上世纪80年代的老楼里。 2021年,楼内24户居民中20户签字同意加装电梯,符合政策要求。 但一楼的101室和104室坚决反对,工程停滞。 法院判决支持加装后,一楼住户仍用面包车堵住施工入口。 执行法官巢法官到现场时,陈阿姨喊道:“大不了死在这个电梯上! ”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纠纷,核心从未停留在技术层面。 在四川米易,一楼业主以影响采光和雨水倒灌为由反对;在珠海香洲,李某抱怨电梯遮挡阳光,房屋贬值;在绵阳,一楼的李大爷担心消防通道变窄和建筑安全。 反对的理由具体而微,但矛盾的结构惊人相似:高楼层对便利的渴望,与低楼层对权益的担忧,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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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这类纠纷已有明确框架。 根据《民法典》和各地政策,如珠海规定,只需单元内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中“双四分之三”同意,即可加装电梯。 低层业主的反对不能阻止合法程序,但他们的合理诉求也应被正视。 珠海指导意见明确,补偿总额不宜超过工程费用的30%。

判决书能强制行为,却难化解心结。 巢法官没有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先张贴法律告知书,多次与一楼住户促膝长谈。 “加装电梯和房屋漏水是两码事,你们的漏水赔偿诉求合情合理,我们愿意帮忙协调。 ”

执行当天的紧张气氛折射了基层治理的难点。 陈阿姨夫妇将面包车堵在施工入口,执行团队分两组行动:一组拖离车辆保障施工,另一组将当事人请到法院专门协商赔偿问题。 这种“执行与协商同步推进”的策略,避免了现场冲突升级。

在法院调解室,陈阿姨反复诉说委屈:“我不是贪钱,我就是想要一个公道。 ”巢法官回应:“我自己也住一楼,完全能体会你们的感受。 ”这种共情搭建了沟通桥梁。 最终,加梯公司从工程款中列支部分费用,楼上业主共同出资,对陈阿姨家漏水损失进行了补偿。

类似情形在湖北荆门一机关大院通过多元协同机制化解。 住建部门曾因社区无法出具“未收到异议”的公示意见书而拒绝受理申请。 法院联合住建、规划、社区召开协调会,现场纠正了对公示要求的僵化理解,并展示电梯设计方案采光模拟图,解释补偿机制。 最终,异议业主撤回异议,许可一周内获批。

经济补偿是化解纠纷的关键工具。 在射洪市某小区,一楼住户谢某和王某因担心采光、噪音和房价问题阻挠施工。 胜诉后,他们再次阻拦,执行干警联合社区组织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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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案例中,李某起诉要求补偿10万元。 楼上业主在电梯设计中已做出让步:一楼挡雨棚采用透明PVC板,加长连廊,三层以下采用全开放式玻璃窗,电梯井两侧留人行通道,甚至更换地下污水管道。 法官认为,补偿应结合实际影响,邻里需换位思考。

无锡某花园小区的电梯井道采用全玻璃设计,尽可能减少对采光通风的影响。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如后续确有较大影响,可另行协商补偿。 这种“保留救济渠道”的做法,为低层业主提供了心理保障。

绵阳涪城法院的胡益鹏法官遇到一位固执的李大爷。 李大爷反对加装电梯,担心通道变窄和建筑安全,甚至用车辆阻挡施工。 胡法官首次调解失败后,转而联系李大爷的女婿,通过家人做工作。 多次磋商后,双方在补偿金额上达成一致。

成都温江区某小区曾出现全体12户业主签字同意后,一楼住户反悔的情况。 法院认为,当事人已在加装手续中签字,阻挠施工违反诚信原则。 判决书不仅援引法律,还引用“远亲不如近邻”的俗语,强调邻里互让互谅。

荆门法院在案件化解后向社区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建立“加装电梯前意愿征集—权益预评估—争议预调解”的前端机制。 这种从诉讼端前移至基层治理环节的做法,试图在矛盾爆发前介入。

五个月后,巢法官重回小区。 崭新的玻璃电梯井映着蓝天,阿姨们围坐晒太阳,一楼的陈阿姨向邻居轻轻点头。 电梯的按钮灯亮起时,楼上老人不再“悬空”,楼下的心结也逐渐松动。 当政策推动老楼“向上升”,那些横向的邻里关系,是否也能在协商中找到新的平衡点? 如果补偿标准无法量化所有隐形成本,和睦又该如何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