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消费者在某款游戏中大量充值,此后以未能解锁广告中所宣传的游戏场景、内容、玩法为由,认为游戏公司夸大宣传、诱导充值,能否请求平台退还全部充值款?

【案情回顾】

玩家称充值后未见宣传内容

被告某科技公司为涉案游戏运营方,原告小李为该平台用户。小李主张,其在被告的官方账号中看到广告宣传,玩家达到一定等级后,可以解锁多种地图场景和玩法,遂多次充值购买道具,总金额达119273元。但小李认为,其实际并未见到广告宣传中的场景、地图以及玩法,被告某科技公司存在夸大宣传、诱导充值的行为,于是将被告某科技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充值金额119273元。

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原告小李的大量充值行为发生在广告发布之前,无法证明小李因广告内容陷入了错误认知并实施了充值;小李存在大量长期充值行为,应对自己的充值有明确的认知,被告已经依照游戏内合同约定提供了游戏币、游戏道具等虚拟增值服务,目前账号内的虚拟货币和虚拟道具都已经消耗殆尽,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长期多次充值应有辨别能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李自2024年6月21日注册以来,在被告运营的涉案游戏中累计充值523次,充值金额119273元。

涉案广告发布时间基本在2024年9月30日至11月29日期间。2024年9月30日之前,小李充值了452次。目前小李背包中的虚拟道具已经基本消耗完毕。涉案广告中显示:“广告创意仅供参考,广告素材宣传内容需达到一定关卡或触发相应模块后出现,实际以游戏内容为准。”另查明,原告曾向客服以虚假宣传为由要求退款,此后又以未成年人充值为由申请退款,但后续并未提交符合审核要求的材料而结束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运营的游戏软件的用户,原告在被告处多次充值游戏,双方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已经依约发放游戏礼包等道具到指定账号,目前该充值服务已经完成,且原告的充值内容已经在涉案账号中进行了消耗。目前涉案账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对应游戏账号并无数据丢失、封禁等情形。因此,被告不存在违反服务合同的情况。

被告是否存在欺诈的情形?审理查明,小李首次登录游戏的时间早于广告发布时间,不存在小李因某科技公司虚假广告信息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小李长期多次在涉案游戏平台进行充值,其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网络游戏充值消费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应当对自己的判断和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小李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某科技公司基于欺诈故意在订立合同时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真实情况,其广告虽然出现一定非真实游戏场景画面,但也难以认定小李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进行游戏充值。此外,该广告内容也不当然直接作为小李与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的内容。因此,难以认定涉案游戏对小李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或存在违反双方网络服务合同确定的合同义务的情形。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玩家应理性评估自身消费能力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小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数月内主动、多次进行游戏充值,累计金额高达11万余元,其行为本身即体现了其自主的消费决策。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欲证明欺诈事实存在的,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在证明标准上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对自己的情感、财产具有合理的支配和掌控能力。案件审理中,结合当事人的游戏时长、购买的礼包道具内容,以及当事人对于游戏内容、游戏道具的认知,在没有证据证明系受到诱导充值、游戏的情况下,成年人自愿充值并消耗金额后,再以“未达预期”主张“欺诈”或“诱导消费”并要求退款,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特别提醒消费者,在网络游戏中应理性评估自身消费能力,避免因虚拟环境中“冲榜”“达成成就”冲动消费。网络游戏运营者也应规范经营,明确展示游戏规则,加强对用户消费行为的合理引导,设置防沉迷措施,共建健康的行业生态。

文/高雅(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