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断猥亵儿童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还是猥亵犯罪行为,关键在于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评判该行为是否达到应予刑事处罚的程度。在具体判断时,应当综合考察猥亵行为所侵害身体部位的隐私程度、猥亵方式(如直接触碰身体还是隔着衣裤、是否采取强制手段等)、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猥亵行为发生的特定时空环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实际造成伤害等因素。
虽然猥亵的身体部位隐私程度一般、持续时间短,但是采取强制手段实施,或者结合猥亵发生的特定时空环境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大,且对被害人性的羞耻心冒犯严重或者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安全感,甚至对被害人心理已造成实际伤害,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的,也应当按照猥亵儿童罪论处。
在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张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张某选择女童李某父母不在家的时机,于凌晨进入李某家中,对躺在床上的李某强行抚摸小腹部,并试图进一步抚摸小腹下面部位,被李某推开并警告后,关闭房间的灯,再次强行以身体压在李某身上,并强行搂抱李某。在李某多次警告张某,并拒绝其搂抱、添加微信的请求后,张某才离开。综合考虑张某深夜私自进入女童独居场所这一特定时空环境,以及强行实施抚摸身体、搂抱并反复纠缠、案发后被害人产生独处恐惧创伤反应等因素,张某的猥亵行为已具有予以刑事处罚的必要性。法院被告人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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