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12:非法经营电子烟,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12:鲁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沪0107刑初447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坦白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作案工具、违法所得及电子烟均依法没收。
逮捕日期:2024年3月26日
判决日期:2024年9月12日
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至4月,被告人鲁某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进购各类电子烟并对外加价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9.8万余元。
2023年4月6日,被告人鲁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其位于本市某某区住处查获各类伪劣电子烟1139盒,货值人民币5.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电子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辩解公安机关于其住处查获的电子烟中有部分系其用于自吸,相关金额不应认定为其非法经营数额,希望法院考虑。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亦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可从宽处罚。被告人主动交代陈开怡的情况虽不构成立功,但对于公安机关抓获陈开怡确起到作用,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烟草法规规定专卖的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基于上述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鲁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9年3月2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违法所得及电子烟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一、《刑法》条文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立案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71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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