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买份重疾险,本来是想着万一得了重病能有个指望,可条款里藏着的 “90 天透析期”,说不定就把这份保障变成了镜花水月。刘先生就遇上了这么档子重疾险拒赔的烦心事:被查出是终末期肾病,就因为透析治疗没做满 90 天,保险公司说没达到理赔条件,愣是不给赔。直到他因病去世,家属去申请理赔,还是被驳回了。这就让人犯嘀咕了:难道重疾险成了 “身故险”,非得等被保险人不在了才能拿到赔偿?真遇到这种事,该咋通过法律维权呢?今天咱们就借着这起案例,好好聊聊终末期肾病理赔里 “90 天透析期” 的那些争议。
一、案情回顾
2022 年 3 月,刘先生投了一份重疾险,条款里写着,“终末期肾病” 得满足 “接受持续透析治疗满 90 天” 才能给赔付。2023 年 10 月,刘先生因为全身水肿、肾功能突然恶化住进了医院,检查后确诊是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期),之后就开始规律地做透析治疗。2024 年 1 月 5 日,透析到第 82 天的时候,刘先生因为并发症去世了。他的家属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透析没满 90 天,不符合条款约定。家属觉得,终末期肾病的诊断明明已经很清楚了,透析天数没达标是因为人没了,这不该成为拒赔的理由,两边谈不拢,这起重疾险拒赔纠纷就这么来了。
二、医学视角:终末期肾病的诊疗特点
要想弄明白这起重疾险拒赔纠纷的关键在哪,咱们先从医学角度说说终末期肾病。终末期肾病,就是大家常说的尿毒症,是各种慢性肾脏病发展到晚期的阶段。这时候肾脏功能已经严重衰竭,没法维持身体基本的代谢,患者必须靠透析或者肾移植才能活下去。在临床上,透析治疗是终末期肾病主要的替代疗法,有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两种,都是靠人工方式把体内的代谢废物和多余水分排出去。
从医学上来说,诊断终末期肾病,看的是肾小球滤过率严重下降以及出现的临床症状,跟透析时间长短没关系。透析治疗的目的是维持生命,刚治疗的时候就能看出效果,而 90 天的治疗周期,更多是用来评估患者对透析适应不适应、病情稳不稳定,并不是诊断必须的条件。
放到刘先生这个案子里,他已经被明确诊断是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因为去世中断了,没满 90 天不是治疗效果没达标,而是客观条件不允许。保险公司把透析时长当成理赔的唯一标准,压根没考虑疾病本身有多严重,这就让重疾险的保障功能打了大大的折扣,也为之后的法律维权留下了隐患。
三、何帆律师解读
了解了终末期肾病的医学特点,接下来咱们从法律层面分析这起重疾险拒赔案件。这案子的核心争议很明白:一是终末期肾病条款里 “透析满 90 天” 的约定合不合理,二是被保险人因为疾病去世导致透析中断,保险公司能不能拿这个当理由拒赔。
从法律层面看,“90 天透析期” 这条款合不合理,得结合重疾险的本质来看。按照《保险法》的精神,重疾险的核心是在被保险人得了重大疾病时提供经济支持,而不是设下一堆苛刻的条件来限制理赔。在实际审理中,法院处理类似的重疾险拒赔案件时,会重点看条款符不符合 “合理期待原则”—— 也就是投保人对保险保障的合理期待应该得到尊重。
具体到刘先生这个案子,他得的终末期肾病已经符合医学上的重疾标准,透析治疗只是维持生命的必要手段,并不是判断疾病够不够 “重大” 的依据。保险公司把 “透析满 90 天” 当成唯一的理赔条件,其实是把重疾险变成了 “长期治疗险”,这跟投保人对重疾险的合理期待完全对不上。另外,条款里没说清楚 “因为死亡导致透析中断” 该咋处理,这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里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得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应该支持刘先生家属的理赔请求。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如果被保险人因为疾病发展太快,导致治疗周期没满,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疾病的严重性和治疗受到的客观限制,不会死板地套用条款。比如有些案例里,被保险人确诊后没多久就去世了,没完成约定的治疗周期,法院还是判保险公司赔付,理由是疾病本身已经构成了重大风险,治疗周期不该成为免赔的门槛。
这里得特别提醒一句,每个重疾险拒赔案件的细节不一样,结果可能就差老远。比如说,如果条款里明确写着 “不管啥原因,透析没满 90 天都不赔付”,或者被保险人没听医生的话中断了治疗,那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所以,遇到这类纠纷,得结合具体的条款、治疗记录和死亡原因来综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这时候找专业的保险理赔律师来帮忙就很有必要了。
四、相反案例对比
同样是涉及终末期肾病透析期的重疾险拒赔案件,另一个案子的结果却完全不同。投保人张先生被确诊为终末期肾病后,只透析了 30 天就自己停了治疗,改成试偏方,45 天后就去世了。他的家属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 “没持续透析满 90 天” 为由拒赔。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是自己放弃规范治疗才导致透析中断的,不符合条款里 “接受持续透析” 的核心要求,而且也没法证明中断治疗和疾病发展有直接关系,最后判保险公司拒赔是合法的。
这两个案子结果不一样,关键在于:刘先生是因为并发症去世导致透析中断,属于客观没法抗拒的因素;而张先生是自己不想治了,违反了条款里 “持续治疗” 的约定。这说明,法院判断条款咋适用的时候,会重点区分透析中断是因为客观限制还是主观过错,这直接影响着对 “是否满足理赔条件” 的认定。
五、结语
碰上这种因为终末期肾病没透析满 90 天引发的重疾险拒赔纠纷,普通人很难搞懂里面的医学逻辑和法律边界,自己处理很容易陷入被动。而何帆律师作为有医学背景的保险理赔律师,能精准看懂病历里关于终末期肾病的专业描述,判断病情够不够理赔标准;以前做过保险公司法律顾问,让何帆律师对他们的拒赔理由和条款漏洞摸得门儿清,能有针对性地找到突破口;多年当法官审理了大量保险纠纷案件,更让何帆律师熟悉法院的裁判思路,能制定出有效的诉讼策略。
就像刘先生这个案子,表面上看是透析天数不够的争议,实际上得从医学上的疾病诊断标准、法律上的条款适用逻辑等多个方面来构建论证体系。每个案件看着相似,可一个小细节,比如条款里的用词不一样、病历里对治疗过程的记录不同,结果都可能天差地别。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重疾险拒赔难题,别自己瞎判断或者盲目协商,及时联系专业的保险理赔律师,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在法律维权的路上才能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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