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游戏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今天,许多直播平台或主播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指控其未经授权直播某款热门游戏,构成著作权侵权,面临账户被冻结、平台业务停滞乃至巨额赔偿的困境。例如,A公司(某直播平台)因组织主播直播B公司(某游戏开发商)运营的《XX西游》游戏,被B公司诉至法院,索赔金额高达上亿元。对于被告方面言,这不仅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压力,更可能使其辛苦积累的用户流量和商业信誉毁于一旦。本文将从一个专业法律抗辩的视角,深度剖析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并为处于被告地位的相关方提供清晰的法律分析与策略建议。
1. 案件介绍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游戏玩家在直播平台上操作并实时呈现的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未经游戏权利人许可的直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属于合理使用?
背景与原告主张:B公司是知名网络游戏《XX西游》的著作权人。其发现,自多年前起,A公司在其经营的“YY直播”、“虎牙直播”等平台上开设了《XX西游》直播专区,主动组织、签约大量主播进行该游戏的直播。直播内容实时展示并传播了主播操作下的游戏画面。A公司通过制定排行、点评、推荐及利益分成体系,直接从直播活动中抽成获利。B公司认为,游戏运行时呈现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在交涉未果后,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
被告困境与抗辩:站在被告A公司的立场,其面临的核心压力在于:首先,直播业务是其核心营收来源之一,一旦被责令停止,将直接导致现金流断裂和市场份额流失;其次,高达亿元的索赔额可能远超其从该游戏直播中获得的实际收益,构成沉重负担。在诉讼中,A公司可能的抗辩理由通常包括:第一,游戏直播画面是玩家即时操作的结果,具有随机性和互动性,并非预先设定的“电影”,不应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第二,游戏直播属于网络环境下的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或为了介绍、评论游戏,应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无需获得授权。第三,直播行为并未影响游戏的正常销售与运营,反而为游戏带来了宣传和流量,属于对作品的“转换性使用”,未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已形成相对清晰的趋势,对被告的抗辩构成了严峻挑战。
裁判结果:
【某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A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通过网络传播《XX西游》游戏画面,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宣判后,双方上诉,【某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几点核心认定:
游戏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法院认为,涉案游戏的核心包括游戏引擎和资源库。玩家操作后,引擎调用资源库素材在终端呈现一系列连续画面。这些画面具有丰富的预设情节、人物形象和独特风格,表现了创作者的个性思想,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其创作过程综合了多种艺术元素,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因此,游戏运行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影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即B公司)。玩家的操作行为是在游戏预设框架内的选择,并未贡献超出游戏设计的独创性内容,因此不能成为游戏画面的作者。
直播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采取封闭式列举,仅规定了十二种具体情形。法院认为,A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大规模商业性直播的行为,明显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也很难被认定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适当引用。该行为影响了著作权人对游戏画面的正常使用(如自行或许可他人进行直播、衍生开发等),并直接获取了商业利益,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三步检验法”的原则。
“转换性使用”抗辩在商业直播中难以成立:尽管有学术观点认为,部分以展示技巧、策略为主的游戏直播可能构成“转换性使用”,但法院在审理此类商业直播平台侵权案时,更侧重于行为本身的商业性质和规模。A公司组织直播并直接抽成获利,其使用目的和性质具有明显的商业性,与游戏权利人可能开展的直播业务形成直接竞争,因此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3. 法律分析
面对上述不利的裁判倾向,作为被告的直播平台或大型主播机构,并非没有抗辩空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应诉策略上,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角度进行深度挖掘和抗辩:
俞强律师提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俞强律师,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及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累计处理各类复杂商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逾700件,尤其在为公司客户设计疑难案件抗辩策略方面具有丰富实战经验。
抗辩策略一:挑战“类电影作品”认定的绝对化
法院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已成为常见判决,但这一认定并非毫无争议,也并非适用于所有游戏类型。被告可以主张,应谨慎对待这一类推适用。例如,对于某些玩法高度依赖随机性、策略性而预设剧情薄弱(如棋牌类、部分竞技类)的游戏,其连续画面的“独创性”表达重心可能不在于“电影式”的叙事或美术,而在于规则与交互。此时,将其整体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可能过于宽泛,有将游戏规则等思想范畴的内容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嫌疑。被告可以请求法院对涉案游戏类型进行细分,并着重论证其画面本身是否足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连续动态影像表达。抗辩策略二:细化“合理使用”与“转换性使用”的个案论证
虽然商业性大规模直播难以构成合理使用,但被告可以针对具体直播行为的特点进行抗辩。例如,如果直播内容并非简单“搬运”游戏过程,而是包含了主播大量独创性的解说、评论、教学、讽刺性模仿或与其他内容的深度融合,使得直播整体形成了新的价值和功能,与原游戏“供玩家操作娱乐”的主要功能发生转换,则可以主张构成“转换性使用”。被告需重点举证证明,用户观看直播的主要目的并非欣赏游戏预设画面,而是学习技巧、观看竞技或欣赏主播的个性化创作。同时,可以引用行业报告、用户调查等证据,证明该直播行为未对游戏本身的销售、授权市场造成实质性替代或损害,甚至起到了推广作用。抗辩策略三:在赔偿数额计算上争取主动
即使侵权成立,天价赔偿也并非必然。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顺序确定,难以计算的,由法院在法定限额内酌情判定。在本案中,法院酌定赔偿2000万元。被告应积极举证,厘清自身从涉案游戏直播中获得的直接收益,并主张直播平台的收益是技术、服务、流量运营、主播个人魅力等多重因素的综合结果,游戏画面本身并非唯一甚至主要贡献因素。通过提供清晰的财务数据、分成比例证明,可以有力抗辩原告过高的赔偿请求,将赔偿额拉回至一个更合理的区间。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俞强律师提示,对于游戏直播从业者而言,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对版权授权的忽视。事前获得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是最根本的合规路径。在已涉诉的情况下,应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这是减轻过错、影响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同时,应全面收集和整理关于直播行为性质、收入构成、对游戏影响的有利证据。鉴于此类案件专业性强、判赔金额高,强烈建议尽早聘请在知识产权和商事诉讼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上海律师团队介入,从证据准备、法律观点梳理到庭审抗辩进行全流程把控。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始终秉持一个核心理念: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 我们深刻理解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的焦虑与无助,尤其擅长从被告视角构建坚固的防御工事。
我们的服务范围涵盖公司股权纠纷、复杂合同争议、金融资管纠纷、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以及商事犯罪辩护等领域。在诉讼程序上,我们亦精于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各类救济程序。针对本文所述的游戏直播侵权类案件,我们能够提供从侵权风险评估、应诉策略制定、证据链条构建到庭审激烈抗辩、赔偿谈判乃至和解方案设计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如需针对性的案件分析与抗辩策略建议,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免费初步咨询,或通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官方渠道(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与我们取得联系。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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