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介绍

作为一家建筑设计公司的负责人,甲最近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他所在的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文化场馆设计的机构,不久前刚完成并交付了某地“乙纪念馆”的设计与施工。然而,项目落成不久,A公司便收到了来自B公司的律师函。B公司声称,其早前设计的“丙美术馆”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而A公司设计的“乙纪念馆”在整体造型、外墙材质、内部功能区布局等多个方面与之高度相似,涉嫌抄袭,侵犯了其建筑作品的著作权。B公司已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索赔高达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对甲和A公司而言,这无异于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暴。账户面临被冻结的风险,公司商誉受到严重质疑,正在进行的其他项目投标也因这起诉讼而蒙上阴影。甲感到困惑与压力:建筑设计本就受到功能、规范、环境等诸多限制,为何自己团队基于特定文化理念(如“置椟藏珠”、“城、水、间”)独立创作的作品,会被指为抄袭? 这场官司不仅关乎赔偿,更关乎公司的专业声誉与生存空间。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院】裁判结果:某院经审理认为,原告B公司主张的“丙美术馆”建筑,因其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经比对,被告A公司设计的“乙纪念馆”在整体造型、核心设计语言上与“丙美术馆”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具体指对纪念馆建筑中侵权部分进行改建),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理由

  1. 独创性认定标准法院指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项,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认定建筑作品具有独创性,需综合分析其整体设计是否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并富有美感。涉案“丙美术馆”的设计并非标准制式的普通建筑,其整体形态、空间组合体现了设计师独特的艺术构思,故应受保护。

  2. 侵权比对方法:法院在比对时采用了“抽象—过滤—比较”的方法。首先,将原告建筑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美感部分(即独创性表达)抽象出来。其次,过滤掉不受保护的部分,包括:(a)属于思想范畴的设计理念(如“风、水、桥”或“城、水、间”等美学理念);(b)建筑领域公有领域的惯常表达或标准特征(如常见的楼梯、走廊形式);(c)纯粹由实用功能决定的设计(如汽车4S店工作区的必然布局、承重结构等)。最后,将过滤后剩余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进行比对。

  3. 实质性相似判断:法院认为,尽管两建筑在局部细节、高台、颜色深浅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二者在整体造型、核心视觉特征(如封闭式盒体架构、清水混凝土外墙的堆叠感、核心标识墙面的布局逻辑等)上高度相似,这种相似已超出了因功能限制或巧合所能解释的范围,构成了对原告建筑作品独创性表达部分的复制,因此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3. 法律分析

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建筑作品独创性的认定边界以及侵权判定的具体尺度。对于面临类似诉讼的被告而言,深入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是制定有效抗辩策略的基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超700件复杂商事纠纷)结合本案及类案实践,为被告提供如下分析与建议:

法条解读与适用场景

  • 《著作权法》第三条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将“建筑作品”列为保护客体,但保护的是“具有审美意义”的独创性表达,而非技术方案或实用功能。这意味着,如果被控相似的部分主要服务于实用功能,或属于有限的、常见的表达方式,则可能不构成侵权。例如,在保时捷中心案中,法院就将工作区必然存在的设计及因建筑材料产生的横向带状颜色排除在保护之外。

  • 独创性的“独”与“创”:“独”强调独立创作,可源于本人或他人(但需有合法来源);“创”要求体现一定的智力创造性,即具有最低限度的美感。对于建筑而言,这种美感体现在整体形态、空间组合与环境的融合上,而非单个常见元素的使用。

抗辩策略方向

  1. 主张被控相似部分缺乏独创性,属于思想、公有领域或功能性表达:这是建筑作品侵权诉讼中最核心的抗辩思路。被告应系统梳理原告主张的相似点,并逐一论证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 设计理念/思想:如主张双方建筑都采用了“盒式”结构或“清水混凝土”材质,但这属于抽象的设计理念或风格,是“思想”而非“表达”。正如有专家指出,建筑作品侵权判断需过滤掉不受保护的思想。

    • 公有领域元素:如旋转楼梯、阶梯式阅览区、连廊、古典三段式立面分割(基座、中段、顶盖)等,在建筑设计中极为常见,属于公有领域的惯常表达。在迪某公司诉联某公司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窗户、钟楼、连廊等常见设计元素,或由实用功能决定的结构,通常不具有独创性。

    • 功能性决定的设计:如果某些设计(如特定的空间布局、结构形式)主要是为了满足规划要求、技术参数、使用功能(如学校操场顺应用地边界、教学楼通过连廊连接)而必然采用或选择有限的,那么这些设计应被排除。被告可以提交证据证明被控相似点是由项目特定的功能性要求所决定的。

  2. 主张整体视觉效果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存在局部相似,被告应着力论证从整体视觉感受上,两建筑给人的美学体验不同。可以强调双方建筑在规模、比例、细节处理、与周边环境结合方式、内部空间体验等方面的显著差异。例如,可以主张原告建筑的核心美感在于其与特定人文环境的融合(如木心美术馆与乌镇水乡风貌的结合),而被告建筑则体现了不同的文化内涵与环境呼应。

  3. 质疑原告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或权利完整性:核查原告是否为适格的著作权人。建筑作品常涉及委托设计、合作创作等情形,权属可能依合同约定。若原告非原始设计单位或权利约定不明,可对此提出质疑。同时,需注意,根据相关法律实践,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并不延伸至控制以相同风格重建原建筑物的权利。

  4. 主张独立创作且无接触可能:如果被告能提供充分证据(如完整的设计草图、方案演变过程、内部讨论记录等),证明被控建筑是独立创作的成果,并且在创作完成前没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则可以构成不侵权的有效抗辩。

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 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被告应立即系统整理涉案建筑的全部设计资料,包括初期草图、概念方案、效果图、施工图、设计说明、与业主的沟通记录等,以证明独立创作过程。同时,收集能证明被控相似点属于功能性、常规性设计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或同类案例。

  • 专业鉴定与专家辅助:考虑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聘请建筑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就涉案建筑的独创性部分、相似部分的性质(艺术性 vs. 功能性)出具专业意见,为法庭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 诉讼策略选择:在应诉时,应积极引导法庭采用正确的侵权比对方法,即坚持先将思想、公有领域、功能性要素过滤后再进行比对,避免因整体观感上的粗略比较而陷入不利境地。

  • 执行风险预判:如果败诉,法院可能判令停止侵权,具体形式可能是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改建。这会带来额外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需提前评估。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法域,法律明确禁止以拆除侵权建筑作为救济措施。

上海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知识产权与商事纠纷时,特别注重从技术事实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突破口。建筑作品侵权案件的专业性极强,需要法律团队与建筑专业知识的紧密协作。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始终秉持 “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 的核心理念。团队深谙公司股权、合同纠纷、金融资管、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纠纷)及商事犯罪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并在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程序中积累了丰富经验。

我们理解,作为被告,您正面临巨大的商业压力与法律不确定性。专业的法律支持不仅能帮助您应对当前诉讼,更能为您的商业决策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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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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