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应当要主动公开,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的信息,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的相关文件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所以征收方应当要依法主动公开,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等。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为省事,往往会选择性地不对被征收人公开这些文件。如果征收方不公开这些文件,那么则会导致被征收人无法第一时间了解到具体的征收情况,包括补偿标准,被征收人想要知道具体的补偿标准,那么就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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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征收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部门应当要及时公开,也就是说,能当场答复的,需要当场答复的,不能当场答复的,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征收人所申请的事项予以答复。不过许多相关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书后,却经常会直接拒绝。那么,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相关部门拒不答复怎么办呢?

林某是四川省某市某村的村民,其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后来当地开展相关建设活动,项目是要建设安置房。之后林某与相关部门就征收事宜进行了协商,起初相关部门也答应了林某的要求,然而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却出尔反尔,对于刚开始答应的事项却不予兑现。

对于征收方的征收行为,林某是非常的不满意,其认为征收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其便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自己不懂法,林某只能决定找一位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在通过网络查询之后联系并委托了凯诺律师,希望凯诺律师能帮助自己讨回公道。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之后,马上就针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但由于征收方在此次征收过程中什么文件也没有发布,所以凯诺律师决定先指导林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与此次征收中相关的所有征地文件,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公告等等文件。

然而让林某没有想到的是,林某在向市政府申请政府公开之后,市政府却直接告知林某未单独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以无法提供。对于市政府的答复,林某显然是不认可的。所以,针对市政府的答复行为,凯诺律师又指导林某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市政府履行自己的职责。

可是让林某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上一级有关部门却维持了相关部门的答复决定,对于上一级有关部门的复议决定,林某肯定也是不认可的,所以就复议决定与凯诺律师进行了沟通。凯诺律师结合上一级有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及本案的整体情况,又重新对本案进行了梳理,同时又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根据该维权方案,凯诺律师随即指导林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以为法院会依法审查作出公正的判决,可是法院的判决让林某再次陷入了困境,法院认为市政府履行了法定职责,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因相关部门的各种刁难,就一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公告林某是始终都没有见到。就本案,凯诺律师又把案件从头到尾的与律师团队进行了研究,就本案一点一点的了、剥开来分析。

随后又再次指导林某针对市国土资源局未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违法。综合双方的意见,此次庭审过程中主要围绕林某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以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林某直至收到市政府的答复后才始知此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存在,因此,林某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其次,市国土资源局虽然提交了《安置方案公告》,以证明其制作了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法证明其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制作了《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并予以公示,属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市国土资源局制作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此次维权终于获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于林某遇到的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却三番五次的被拒绝,被各种刁难,拿不到自己想要的征收文件。但这里,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收方不主动公开与征地拆迁相关的信息,本身就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只要被征收人相信法律,能及时的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也会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