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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04年,赵建国因在城区购房,打算出售其位于北河村的一处老宅——一号房屋(含北房四间及院落)。当时,周文斌、周李氏夫妇有意购买,但他们并非北河村村民,担心日后无法翻建或确权。

为规避政策限制,三方商定:由周文斌夫妇实际出资2万元,但以本村村民吴大山的名义与赵建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少缴税费,协议上仅写明房款5000元。

签约后不久,周文斌的孩子来看房,嫌房屋老旧不愿居住。周文斌遂将房屋“转手”给亲戚郑永福(亦非北河村村民),收取约2.2万元,并由郑永福入住至今。期间,郑永福在院内加盖了南厢房。

十余年后,赵建国得知房屋几经转手,且实际使用人并非本村村民,遂向法院起诉,请求:

确认其与周文斌夫妇之间的借名买卖协议无效;

确认周文斌夫妇与郑永福之间的转卖协议无效;

判令郑永福腾退一号房屋及院落。

庭审中,各方说法混乱:

周文斌夫妇称:“我们没买房,是吴大山买的。”

吴大山称:“房子是我买的,后来租给郑永福。”

郑永福称:“我是租房,不是买房。”

但赵建国提交了录音、证人证言,并申请法院调查,证实:实际出资人是周文斌夫妇,吴大山仅为挂名。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赵建国与周文斌、周李氏借用吴大山名义于2004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 驳回赵建国关于确认二次转卖无效及要求腾退房屋的其他诉讼请求。

虽未拿回房屋,但成功“撕毁”原始交易合同,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法院说理

本案核心在于三个问题:

一、谁是真实买受人?

尽管协议签在吴大山名下,但法院综合以下事实认定:真实买受人为周文斌、周李氏:

购房款2万元由周文斌夫妇支付;

多方陈述矛盾(如吴大山代理人前后两次开庭对付款、建房描述不一);

周文斌自认“因无资格才借名”,且孩子看房后决定不要,才“转”给他人。

→ 法院认定:系典型的“借名买房”安排。

二、借名买卖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转让。

周文斌夫妇非北河村村民,不具备购买资格,其借名行为规避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损害集体利益。

→ 该借名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能否要求郑永福腾房?

赵建国未能充分证明郑永福系从周文斌处“购买”房屋(郑永福坚称是租赁,吴大山亦称是出租),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第二份买卖合同。

且合同无效后的返还,应与购房款返还、添附补偿等问题一并处理。

→ 腾退请求暂不予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虽未实现房屋返还,但成功确认原始借名买卖无效,具有重要意义。关键经验有三:

第一,穿透“名义登记”,锁定真实交易主体。

农村借名买房常以“亲戚代持”形式出现,表面合同合法,实则规避政策。我们重点收集:

实际付款凭证(现金交付需辅以证人、录音);

当事人自认借名的陈述(如周文斌承认“因无资格才用吴大山名字”);

行为矛盾点(如吴大山称自己买房,却从未付款、长期不主张权利)。

这些证据形成闭环,使法院确信“名为吴大山购买,实为周文斌夫妇操作”。

第二,紧扣宅基地禁止对外转让的强制性规定。

农村房屋买卖不同于商品房,其效力取决于买受人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我们未纠缠于“是否善意”“是否居住多年”,而是直接援引《土地管理法》及司法解释,强调:非村民购买宅基地房屋,无论是否借名,均属无效。这一法律定性清晰、不可动摇。

第三,分阶段推进维权策略。

首次诉讼聚焦“确认合同无效”,而非急于要房。因为:

合同无效是后续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前提;

若同时主张腾退,易因证据不足全盘败诉;

先确权,再另案解决返还与补偿,更稳妥高效。

本案正是通过“先破后立”的策略,为当事人保留了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此案提醒:农村房屋买卖切勿借名操作。即使过去多年、多次转手,原房主仍可主张合同无效。而出资人即便长期居住,也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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