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2年,王磊和妻子李婷感情正浓,两人看中了朝阳区的一号房屋,总价366万元。因当时北京限购,夫妻名下已有房,无法再登记。经协商,他们决定借用李婷母亲张秀兰的名义购房。
整个交易由王磊夫妇操办:
李婷作为买受人与原房主签合同;
首付款分五笔支付,全部由王磊母亲出资138万、李婷父母出资150万,其余由小夫妻补足;
过户前,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应买方要求,房屋过户至其指定人张秀兰名下”;
房本办好后,一直由王磊保管,并用于办理贷款、缴纳物业费等。
此后多年,一家人相安无事。直到2019年,李婷突然起诉离婚,并承认自己婚内出轨。更让王磊没想到的是,岳父母竟转头起诉他,要求返还房产证,还声称:“这房子是我们出钱买的,你们只占一半。”
王磊拿出关键证据——
一份李婷亲笔写的《放弃产权声明》:“因我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自愿放弃一号房屋全部权益,归男方所有。”
但岳父母见状又改口,称“房子是四家合资”,拒绝配合过户。
无奈之下,王磊起诉,要求将一号房屋过户至他和李婷名下,确认夫妻共同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判了:
✅ 岳父母必须在15日内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王磊与李婷名下,由二人共同共有!
这意味着,尽管登记在岳母名下,但法律认定:房子是小夫妻的婚内财产。
法院怎么说?
法官在判决中重点采信了三组证据:
第一,交易全程由小夫妻主导。
从签约、付款到补充协议,买方始终是李婷,且明确写明“指定张秀兰为产权人”。这说明,借名是双方真实意思,而非家庭合资购房。
第二,李婷亲笔声明具有法律效力。
她在《放弃产权声明》中清楚写道:房屋因限购登记在母亲名下,实际由多方出资,但她因过错自愿放弃全部权益。这份文件虽出现在离婚背景下,但内容具体、意思清晰,法院予以采信。
第三,岳父母无法证明“合资合意”。
他们称“四家一起买房”,却拿不出任何合资协议、共同决策记录或资金共管证据。而购房合同、付款收据、补充协议等原始文件,全在王磊手中——这恰恰说明,张秀兰只是名义产权人。
法院强调: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一方出资、一方代持’的合意。本案中,证据链完整,足以认定王磊与李婷为实际权利人。”
至于各方出资比例问题?法院明确:
“可另案主张债权,但不影响房屋权属归属。”
给大家的提醒
这个案子揭示了一个常见误区:“谁出钱多,房子就该归谁”。但在婚姻+借名场景下,法律更看重购房目的、登记原因、实际控制三大要素。
尤其当房屋是婚后购买、用于家庭生活、因政策限制借名时,即使父母大额出资,也通常视为对子女夫妻的赠与或借贷,不直接取得产权。
给类似家庭的建议:
借名买房务必保留补充协议、付款凭证、声明文件;
父母出资最好明确性质(赠与/借款),避免混同;
一旦婚姻出现危机,尽快确权,防止登记人反悔;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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