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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3年,陈明和妻子因没有北京购房资格,找到好友林涛帮忙:“你有指标,我们出钱,房子写你名下,将来卖了平分。”

林涛爽快答应。

陈明随即支付154.9万元首付款,又以林涛名义贷款359万元,并陆续偿还81.36万元月供。他还缴了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花了12万元装修,另花32.4万元买了配套车位。

房子交付后,陈明委托中介出租,租金也归他收取。

2017年,林涛将这套位于海淀的一号房屋以1316万元售出。但他只转给陈明500万元,称“成本太高,剩下的不够分”。更让陈明气愤的是——他出资购买的车位,仍登记在林涛名下,一分没退!

多次协商无果,陈明起诉:

“解除借名合同,分我应得收益,把车位过户给我!”

林涛辩称:

“这不是借名买房,是共同投资!而且你重复算装修费,我还垫付了公证费、机票、二套房利息……”

但法院查清事实后,作出了明确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判了:

✅ 确认双方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合同已解除;

✅ 林涛再向陈明支付120.9万元;

✅ 配合将一号车位过户至陈明名下;

❌ 驳回利息请求。

这意味着,陈明不仅拿回应得的售房收益,还成功要回了自己出资购买的车位。

法院怎么说?

法官在判决中重点厘清了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到底是“借名买房”还是“共同投资”?

法院认为:首付款、大部分贷款、契税、装修、租金均由陈明承担,林涛仅挂名且未实际出资(除后期一次性还贷)。这完全符合借名买房特征,而非共同投资。

第二,装修费是否重复计算?

陈明提供了独立的家具购买票据(9.7万元),与12万元装修费项目不同,法院认定不属于重复支出,应计入总成本。

第三,林涛主张的“公证费”“机票”“二套房利息”是否成立?

公证费、机票:无正式票据,仅有网页截图和出入境记录,无法证明与售房直接相关;

二套房利率上浮损失:属于林涛个人购房行为,与本案无关。

法院全部不予支持。

第四,车位归谁?

车位款32.4万元由陈明支付,虽登记在林涛名下,但出资事实清楚。合同解除后,理应返还或过户。林涛也同意过户,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核算:

总售房款1316万元

扣除双方合理支出后

陈明应得份额为620.9万元

已收500万元

尚欠120.9万元 + 车位

给大家的提醒

这个案子给所有“借名买房”者提了醒:

即使没有书面协议,只要出资+还贷+占有证据完整,法院仍可认定借名关系;

卖房后务必签订书面分配协议,口头“平分”容易扯皮;

所有支出保留正规票据——装修、家具、税费分开列明,避免被认定“重复计算”;

车位、储藏室等附属资产,必须单独明确权属,否则易被忽略。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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