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刑事案件办理期间,某律师与其助理申请共同会见同一犯罪嫌疑人,看守所竟以“两名辩护人不属于同一律所”为由拒绝配合。律师当即指出该规定于法无据并提出抗辩,却未得到看守所民警的任何回应。虽然后续通过多方沟通、协调实现了会见,但这一事件足以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阻碍乃至实质性损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失衡,让司法正义的实现大打折扣。
辩护权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本质上实属当事人的私权利范畴,其核心价值在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国家追诉时,构筑起抵御公权力滥用的坚实屏障。这项权利不仅被载入《宪法》,更通过《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细化规定,将会见通信、阅卷、调查取证等具体权利予以明确,让权利保障从原则走向落地。
秉持对待公民或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不受律所归属的束缚——《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其可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并未要求辩护人必须同属一家律师事务所。同时《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亦明确,两名受托律师享有共同会见或单独会见的选择权。由此可见,相关法律从未将“同一律所”设为共同会见的前提,反而始终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为核心,为辩护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与便利。
公权力的行使边界,在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看守所以“律师分属不同律所”为由阻挠共同会见,本质是在法律规定之外自行增设“权力限制”。根据《看守所条例》及相关法律规范,看守所的职责限定于安全羁押、警戒在押人员,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协助司法机关开展工作。辩护律师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申请会见的,看守所必须及时安排。诸如此类针对律师会见权的不合理限制,均属越权之举,于法无据。
或是看守所民警囿于权力惯性、刻意耍弄权威刁难律师,或是业务能力欠缺、在无知中闹出贻笑大方的纰漏,亦或是打着“安全管理”的旗号百般设阻,律师的会见通信权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受限。更无奈的是,律师往往因身负繁重的辩护工作,无暇与之过多纠缠,这无形中助长了看守所的蛮横之气,最终导致律师会见通信权被侵害的状况愈演愈烈。所谓“出于安全考量”的说辞,实则也是业务不精的暴露——不同律所的辩护律师,绝非同案犯的代理律师,二者之间根本不存在串供的风险。即便确需防范串供或其他安全隐患,正确的做法也应是强化监管手段,而非一味压缩律师的合法会见权。即便法律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案件,对律师会见作出一定限制,其立法初衷也是基于案件性质的特殊考量,与实践中变相增设门槛的违规操作,根本不可同日而语。实际上,底层工作人员对律师法定权利的肆意刁难仅为满足可怜的、权力不得施展的虚荣心、掩盖其监管无能而已。
对律师会见的种种限制行为看似是针对律师的刻意刁难,徒增其沟通成本与辩护难度,实则直接损害的是当事人的法定辩护权。从细处观之,这是对法律权威的无视;从大局而论,这是对人权理念的背离。试想,今日铁窗之内的是与己无关的陌生人,倘若他日自身身陷囹圄,聘请的两位律师却因律所不同而被禁止共同会见,又该如何自处?在矛盾凸显的当下社会,唯有以法为纲、公正办案,才是守护正义的必经之路。
作者系 00后执业律师黄圣楠,感谢授权刊载。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