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继承人即取得遗产的共同共有权。关于遗产分割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需结合请求内容的权利性质综合判断。
若请求是基于物权——比如其他继承人或他人擅自占有、处分遗产,继承人主张分割遗产(本质是确认共有权或返还遗产),属于物权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196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未登记的动产若涉及物权归属确认,司法实践通常也不适用时效——物权是绝对权,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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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请求是基于债权——比如要求其他继承人支付遗产折价款、返还侵占遗产的收益,或履行之前达成的分割协议,这类债权请求权需适用3年诉讼时效,起算点是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例如,继承人A未实际占有遗产,其他继承人B、C长期占有并使用,A请求B、C支付使用费或分割对应价值财产,就需在知道权益受损后3年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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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情,法院也不再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行使权利)。实践中,若继承人因家庭和睦未及时主张分割,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诉讼时效不当然起算;但如果其他继承人私自处分遗产,权利人知道后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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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还可能因法定事由中断或中止: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主张分割遗产、提起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3年;若在时效最后6个月内遇到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时效中止,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6个月。需注意,若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权,后续再请求分割的,因无权利基础将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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