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界常遇到施工合同中途解除,干半截的工程款难拿的情况。承包人能不能要到钱,核心前提是已完工程质量必须合格。法律规定,未竣工但质量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可就承建部分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比如北京二中院曾判过一起案例,工程终止一年后发包方未结算,承包方起诉要3000余万元及利息,最终法院支持2000万元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理由是半截工程虽未验收,但质量合格就享有该权利。
若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方式分两种: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再支付工程款;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要工程款。比如工程有质量问题,承包人修复达标后得自己出修复费,发包人再付工程款;若修不好,不仅拿不到钱,还可能赔损失。
合同解除原因也影响工程款。若一方违约导致解除,违约方要赔偿损失。比如发包人违约解除,承包人除已完工程款,还能要停工损失、材料浪费、人工费用等额外支出;若承包人违约(如施工延误)导致解除,发包人可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要是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按公平原则处理,比如算已完工程价值、已支出费用。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原则上用比例法结算——已完工程款=固定总价×(已完工程价款÷全部工程价款)。但这不是绝对的,若项目成本结构严重失衡(比如前期投大量临时设施费,按比例算会让承包人亏)、有不平衡报价(高价子目已完、低价子目没开始)、工程性质特殊(如EPC含勘察设计,费用无法按比例分),就不能用比例法,得据实结算。比如工程初期做了很多临时设施,发包人违约解除,用比例法会让承包人承担全周期成本,法院可能拒绝适用。
双方都要主动维护权益。承包人要及时移交工程及资料,避免占现场担额外责任;书面催发包人结算,保留证据;自发包人应付款日起18个月内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固定已完工程量证据,比如监理报告、施工日志。发包人要及时审核结算文件,避免怠于结算的风险;和承包人协商确认工程量、价款;用公证固定现场和工程量;别拖延结算,这不会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积极应对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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