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说清从轻、从宽、从重、减轻;不予处罚、不再处罚、不受处罚;终止调查
编者按: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一、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处理
根据修订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20条、第21条《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第2条 规定,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
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⑵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⑶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⑷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①情节轻微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③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④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⑤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⑥有立功表现的;
⑦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理解与适用】
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小的处罚幅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从轻处罚;另一类是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公安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考虑该情节,并必须处以较小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公安机关在裁量时也应当充分考虑该情节,并综合全案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从轻处罚以及从轻的幅度。这里所说的“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内”,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章针对某种特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定情节规定的处罚幅度,既包括适用的处罚种类,也
包括该条文具体规定的处罚幅度,公安机关在裁决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处罚种类的具体裁量幅度,裁决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不得超出法定最低处罚种类幅度和法定最高处罚种类幅度裁决。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内适用相当较轻的处罚,而不能在法定最低处罚种类以下裁决处罚。二是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一律裁决该幅度的最低处罚,而是要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情况、危害程度等,相对于其他没有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应裁决的处罚,适当从轻。
如,张三出于李四胁迫,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情节恶劣。根据《》第52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情节恶劣的,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张三违反治安管理系出于他人胁迫,具有法定从轻处罚裁量情节,故对张三裁决的行政拘留期限应在5-10日之间。
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有数个处罚幅度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下一个处罚幅度内给予处罚。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是指法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处罚种类以下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是一个处罚幅度,而不是“五日以下拘留”和“警告”两个处罚幅度。
1.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下减轻处罚,即适用处罚幅度为“九日以下拘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3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均包括本数,故对违法行为人适用减轻处罚时,应在“一至九”的幅度内进行裁决拘留。
2.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危害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但不属于情节较重情形的,法定处罚为“处五日以下拘留”,如该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则在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只能适用不予处罚。
有如果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已是最低处罚幅度,但该法定处罚幅度中最低的处罚种类尚不是最轻的,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时,是否可以突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比该法定处罚幅度中最低的法定处罚更轻的处罚种类予以处罚?换句话说,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能否减轻处罚适用警告?
实践中,也有类似判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行申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裁判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未设定“警告”的处罚种类,但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将章丘市公安局对被申请人李某1作出的行政拘留变更为警告,系属司法裁量权的正常行使,不存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之情形。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警告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明文规定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并非二审法院创制或者增设,申请人李华认为二审法院“创制行政处罚种类”,一审被告章丘市公安局认为“二审法院的变更判决显然是超越法律的规定增设处罚种类,属于司法权侵犯立法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这种主张小编猜测主要是受原1994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能否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罚问题的答复》的影响,该答复指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不同种的刑罚”。2013年1月14日,《》( 法释〔2013〕2号)以“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为由,将该答复予以废止。
小编认为:法院主张欠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 》(法〔2004〕96号)第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3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既然公安部有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应用问题的权力,那么审判机关就应当尊重,除非解释违反上位法和法律基本原则。
3.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或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适用减轻处罚可以通过四种方式选择:
1.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减轻拘留;
2.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减轻罚款;
3.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同时减轻拘留或罚款;
4.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如:行为人违反《》第51条第2款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如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适用减轻处罚可从以下四种情形中择一给予处罚:
1.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减轻拘留——“处9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减轻罚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999元以下罚款”;
3.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同时减轻拘留或罚款——“处9日以下拘留,并处999元以下罚款”;
4.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4.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如: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该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适用减轻处罚为“处四日以下拘留”。再如: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但不属于情节较轻情形的,法定处罚为“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该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在拘留的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只能适用不予处罚。
二、从重处罚
根据修订后《》第22条、第61条、第62条、第80条、第81条、第84条和《》第49条规定,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
⑴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⑵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⑶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⑷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
⑸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 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⑹发生重大传染病疫 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⑺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①有较严重后果的;
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③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④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理解与适用】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法定范围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专门条款将从重处罚情节规定为独立的违法行为的,如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等,对该有关行为按照专门条款的规定处罚,处罚裁量时不再将教唆、诱骗等情节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适用相当较重的处罚,也就是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适用的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内相对从重,而不能在法定最高处罚之上裁决处罚。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章对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数个处罚幅度的,首先要依法确定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适用的处罚幅度,然后在该幅度内从重。二是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一律裁决该幅度的最高处罚,而是格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具体违反治安管理事实和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对于其没有该从重情节的情况下应裁决的处罚,适当从重。
如,张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被公安机关查处。张三得知系李四举报后,对李四实施打击报复。根据《》第8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因张三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三、不予处罚、不再处罚、不受处罚、终止调查
根据《》第30条、第31条、第3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第20条《禁毒法》第62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至第159条、《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公通字〔2007〕1号)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
3.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4.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
8.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
10.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11.对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
12.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原植物的,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3.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5.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6.有立功表现的;
7.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以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五)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不予处罚的理解与适用
公安部在《解释》中,对不予处罚的处理作了规定:
一是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二是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超过法定时限,公安机关不再启动调查程序,对被侵害人提出控告或者违法行为人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经过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5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依法作出终止调查。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实务问题释义
1.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答复》(行他字〔2012〕7号)答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2.对于有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人,同时有立功、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等情节,需要在“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如何选择认定?
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有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人,同时有立功、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等情节,需要在“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之间选择认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减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第一部分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3.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如何操作?
根据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第一部分第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四、终止调查
《》第259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整理:独角法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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