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定凭证,是相关部门对企业征收管理的核心,企业在开具和使用过程中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收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界定,任何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开票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这三种常见的开票行为,均属于虚开发票。一是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该行为是虚开发票中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指的是开票方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支持,或虽有真实业务但对金额进行虚增虚减的情况下,为自身或是其他企业开具发票的行为。例如老王开设一家建材公司A,实际控制一家用他人名字注册的空壳公司B,朋友让老王为其开一张材料发票,老王在无真实交易的背景下用建材公司A开具增值税发票。
为抵消A账面上的虚增收入,老王用空壳公司B为建材公司A虚开采购发票,用于进项抵扣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此案例中,老王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典型的虚开发票行为。同时老王朋友的做法,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此类行为的核心是受票方主动要求、诱导或是默许第三方为其开具虚假发票,是虚开发票链条中需求端的关键环节。但与为他人虚开不同,此类行为的违法主动性源于受票方,其目的大多为骗取税款抵扣、违规税前扣除。实践中,常见于企业因采购未取得合规发票或是成本费用发票不足,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让无真实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发票。
例如小李控制的服装厂近期采购一批低价布料,布料供应商表示已低价让利,此次交易布料行为不给开具发票。小李认为没有对应发票服装厂就会多交税款,便找到开票公司C,支付约定手续费后C公司为小李服装厂开具专用发票。
此案例中,小李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C公司属于为他人虚开发票,而布料供应商属于拒开发票,以上行为均违反现行税法规定。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作为虚开发票链条的“中间人”环节,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虽未直接参与开票或受票,但其在双方之间搭建供需桥梁,是推动虚开发票行为蔓延的重要一环,同样被法律明确界定为虚开发票。
小林在生意场上有不少人脉,得知朋友的电子设备公司D有多余发票额度,而电商公司E想买发票抵税,于是小林作为中间人为两家公司搭桥收取介绍费,促进公司D为公司E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兜兜转转小林不仅帮了朋友还挣到一笔介绍费,认为这是两全其美的好事。
事实并非如此,小林虽未直接或接受发票,但作为中间人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是虚开发票行为的一种。公司D和公司E在未发生实际交易情况下却开具发票、接受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三种常见情形,虽表现形式不同,但均已被法律明确界定为虚开发票,面临多重法律责任。因此,现实生活中我们应在交易真实、资金真实、发票真实的情况下完成,避免掉入虚开发票的陷阱中去。此外,企业只有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才能获得稳健发展。税务机关也在持续强化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实现对虚开发票行为的精准打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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