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会民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男,33岁)与王某(女,31岁)系夫妻关系。2023年期间,二人为寻求不正当刺激,多次参与违规性活动。其中,张某为满足特殊需求,通过网络两次邀约不同夫妻前往宾馆进行换妻类行为:一次为四人在同一房间内实施淫乱活动,另一次则是四人分处两个房间各自进行相关行为。此外,张某又通过网络先后5次联系男性按摩技师,在宾馆开设套房为妻子王某提供“按摩服务”,每次支付500元费用。服务期间,张某在外间等候,中间房门保持敞开,每次按摩结束前,技师均与王某发生淫乱关系。
2024年7月,该系列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张某与王某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发后,刘会民律师接受王某委托担任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梳理案件细节,形成无罪辩护的核心意见,并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案决定,仅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律师解读】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聚众淫乱罪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与社会风化,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客观要件:存在“聚众”(三人及以上聚集)并实施淫乱活动的行为;
第三,主体要件: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仅处罚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多次参加者(参与三次及以上);
第四,主观要件: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且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变态性欲的特定目的。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不构成犯罪的聚众淫乱活动参与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体现了对此类违法行为梯度处罚的原则。
本案中,王某虽涉及7次相关行为,但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其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关键在于其行为未同时符合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两次换妻活动的定性:仅一次符合“聚众”形式要件
王某参与的两次换妻活动中,第一次四人分处两个房间各自进行,不符合聚众淫乱罪所要求的“三人及以上在同一空间共同实施淫乱活动”的客观要件。聚众的核心在于“聚集性”,须具备空间上的同一性与行为上的协同性,分房进行的行为缺乏“聚众”的本质特征,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聚众淫乱”。
第二次四人在同一房间内进行淫乱,虽满足“聚众”的客观形式要件,但王某在此次活动中仅为被动参与者,并非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根据法律规定,仅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三次及以上)才构成犯罪,王某此次仅为单次参与,未达到“多次”的入罪标准。
二、五次与男按摩技师相关行为的定性:缺乏共同犯罪故意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张某与按摩技师之间的5次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从客观上看,套房内三人共处、房门敞开,似乎符合“聚众”条件,但深入分析主观要件可知,三方缺乏聚众淫乱罪所要求的共同故意。
聚众淫乱罪的主观要件要求所有参与者均具有“寻求精神刺激、满足变态性欲”的共同目的。本案中,王某的主观目的是寻求性刺激,张某的目的是满足妻子需求及自身特殊心理,而按摩技师的核心动机在于获取500元服务报酬,其参与淫乱行为是为完成服务以取得对价,并非追求聚众淫乱带来的精神刺激。三方主观意图存在本质差异,技师的行为实质属性交易范畴,与王某、张某的主观目的不具备一致性,无法形成聚众淫乱罪所要求的共同犯罪故意。
这一区分亦体现了聚众淫乱罪与卖淫嫖娼行为的核心区别:前者不以牟利为目的,重在共同寻求精神刺激;后者以财物交易为本质,属对价交换关系,而非共同犯罪故意。因此,该5次行为因欠缺共同主观故意,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数量不等同于性质
王某所涉7次行为中,仅1次符合聚众淫乱罪的客观形式要件,且未达“多次参加”标准;其余6次要么缺乏“聚众”要件,要么欠缺共同主观故意,均不符合该罪的完整构成要件。法律认定犯罪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并非单纯以行为次数作为定罪依据,只有同时齐备所有构成要件,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案启示
王某案的处理结果,既彰显了刑法的谦抑性与构成要件的严谨性,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重要的法治警示:
1、私人行为并非法外之地,须恪守法律与道德底线
王某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已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风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结果表明,即便在私人空间内,公民行为仍须受法律与道德约束,不得以“个人自由”为由突破底线。任何挑战社会风尚的行为,均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认清罪与非罪的法律边界,避免认知误区
本案清晰揭示,聚众淫乱罪的认定具有严格标准,须同时满足“聚众”“淫乱”“共同故意”“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等要件。公众应避免两种误区:一是认为“多人参与即构成犯罪”,忽视主观故意的作用;二是认为“偶尔参与无风险”,须知多次参与或组织策划行为仍可能入罪。
王某案再次印证了法律的精确性与公正性——刑事处罚的适用不仅取决于行为外观,更关键在于是否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在法治社会下,每个公民均应敬畏法律、恪守道德,明确行为法律边界,避免因一时失范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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