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是:
1.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方面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为前提条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行为方式包括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猎捕是从野外直接获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规定: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刑法》第341条第3款规定的"收购""运输""出售"三种行为方式是指以食用为目的而实施的。
行为对象是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非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水生野生动物,也不包括家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3条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入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根据《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2)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数量;是否多次实施相关行为,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后仍然从事相关行为;是否造成公共卫生的危险或者后果等。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惩治的重点是以食用为目的而进行的规模化、手段恶劣的猎捕行为、以及针对野生动物的市场化、经营化、组织化的运输、交易行为,且定罪门槛上要求情节严重。对公民为自己食用而猎捕、购买一般的野生动物,或者对于个人在日常劳作生活中捕捉到少量野生动物并食用的,比如个人捕捉到的野兔、野猪、麻雀并食用的,不宜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罪论处。"因此,在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适用中应坚持综合裁量原则,确保宽严相济、刚柔并济。注:如需更详细的律师咨询服务,可联系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要求以食用为犯罪目的,不以食用为目的的,不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食用是作为食品使用,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
根据《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1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1)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2)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3)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新蔡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新蔡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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