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截留电信网络诈骗赃款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张某与在逃人员李某经事先预谋,商定以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赃款为名,伺机截留赃款非法占有。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而后由李某联系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信息,用于转移诈骗赃款。二人按照诈骗分子的指示,将第一笔到账赃款3518元转移至指定账户。当第二笔8900元诈骗赃款(系受害人王某被骗款项)转入银行卡后,张某与李某通过取现、转账方式将钱私分,其中,张某获利4900元。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赔王某4900元,取得王某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助转移诈骗赃款的事实,隐瞒截留资金的真实意图,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由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张某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符合从宽处理条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承办法官介绍,诈骗赃款本质上是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截留诈骗赃款的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更破坏司法秩序。即便针对犯罪所得实施“黑吃黑”,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仍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信网络诈骗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都在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治理秩序,法律绝不容忍任何形式的参与行为。广大群众切勿贪图小利,提供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赃款,也不能心存侥幸,参与截留诈骗赃款等违法活动。一旦发现此类犯罪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产业链蔓延。
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聂传青 郭贝
编辑:辛灵飒 初审:李萍 终审:王笑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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