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男子赵某尾随单身女性进入出租房,提出“借钱”,还录制了分期还款的视频。女子无奈,通过网络贷款转账2.8万元,待男子离开后,女子报了警……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上新了一则案例,赵某是犯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赵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3年8月2日下午,赵某因无经济来源,来到上海市闵行区某公寓,尾随至单身女子李某租赁的房间,趁李某开门之机迅速闯入,以言语威胁、展示美工刀等方式向李某“借钱”,并将自己的真实身份告知李某,还配合录制了同意分期还款的视频,李某通过网络贷款2.8万元转给赵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查明,当时李某租赁的房间内除出租方配备的电器家具外,无其他物品,且尚未通电,案发当日李某系到公寓附近面试,为存放随身物品而临时进入该房间。后来赵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还李某2.8万元,并取得李某谅解。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赵某在案发场地附近事先物色并尾随素不相识的单身女性李某,趁李某进入出租房之际,迅速闯入,并以展示刀具的方式相威胁,强迫李某提供借款,得款后才配合李某拍摄同意分期还款的视频。赵某在抢劫过程中虽系向李某“借款”,但该行为只是为了确保顺利劫取财物,所谓的拍摄视频、告知身份等行为都发生在得款后,且案发时赵某并无归还借款的能力,因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赵某在封闭空间内对李某以刀具相威胁,胁迫行为的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一审宣判后,赵某上诉,检方提出抗诉,认为应认定“入户抢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当从“场所特征”“功能特征”两个维度判断,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其中,对于“供他人家庭生活”应作实质判断,即案发场所需实际存在着家庭生活,对于客观上虽配有供家庭生活所需的生活设施,但尚未实际入住的房屋,可以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二审维持原判。(文中受害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