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号傍晚6点42分,在景德镇市中心的主干道上,一辆车从静止状态突然冲出去,司机廖某宇和同乘人员吵完架,一脚把油门踩到底,13秒内车速飙升到129公里每小时,当时正值国庆晚高峰,胡家三口——父母带着一个不到一岁的孩子——正在过马路,他们为了躲避一辆掉头的车,结果被直接撞飞,监控画面清清楚楚显示,现场没有别的车辆,也没有障碍物,就是廖某宇一个人开的车,虽其看见被害人后曾采取制动、打方向的避让动作,但因车速过快仍未能避免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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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后来判了死缓,罪名是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关键点在于法官没有认定他是直接故意杀人,而是间接故意,意思是他没想杀人,但知道可能出事还不管不顾,理由是他跟死者不认识也没有仇,他自己报警叫救护车没有逃跑,法院就认了自首,检察院一开始反对自首成立,家属在1月14日提交抗诉申请,1月26日该申请被正式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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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翻看判决书原文,里面写他“情绪激动,丧失理智”,但没有说他“渴望看到死亡”,法律上,“直接故意”需要证明他积极追求结果,比如瞄准人去撞,而“间接故意”只需要他明知有风险却放任不管,华东政法大学的沈亮教授解释过,这并不看后果多惨重,而是看他心里怎么想,可普通人很难相信,踩死油门十三秒,撞飞婴儿车,还能叫作“放任”,这已经冷漠到极点了。

案子现在卡在江西高院复核阶段,廖某宇自己没有提出上诉,流程走完就自动生效,家属多次向检察院询问情况,得到的答复总是可以准备申诉材料,但没说行不行,也没说理由,时间线摆在那里,10月出事,12月检方审查结束,1月9日判决下达,14日家属申请抗诉,26日抗诉被驳回,到今天2026年1月27日,家属表示将继续申诉。

有人用成都2021年的案件做比较,张某某开车超速撞死五个人,他有明确的报复动机,所以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而廖某宇没有这种动机,因此判罚轻了一级,但公众想不明白,三条人命都是被车碾过去的,为什么一个要立刻执行,另一个还能缓期,法律上讲主观恶性,可这种恶性怎么去衡量,谁来向老百姓解释什么叫放任而不是默许。

那辆车是特斯拉,事发时AEB自动刹车没有启动,有人查过数据,系统在驾驶员猛踩油门并且乱打方向盘的情况下,会默认驾驶者在控制车辆,于是不去干预,这件事后来也没有通报后续情况,市政方面也没有改造人行道或者调整红绿灯的周期,主干道晚高峰时人流量很大,再出一次事故可能就会造成严重后果。

其实我不懂法律,但总感觉,如果“情绪失控”能随便用来开脱责任,那么普通人就会觉得法律离自己越来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