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促使他人卖淫活动实现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介绍多人或多次卖淫、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卖淫、介绍患有艾滋病或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者卖淫等情形,这类情况会被依法从重考量。
对于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但具体量刑需结合多方面因素,比如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获利情况,以及是否有认罪认罚、立功等其他情节。比如,若介绍卖淫仅两人次、获利较少且无其他恶劣情节,同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可能在五年以下量刑幅度内从轻判处拘役或较短刑期的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时还可能适用缓刑;若介绍多人多次或涉及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即便有自首情节,从轻幅度也会有限,但仍会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适当下调量刑档次。
此外,法律对介绍卖淫的立案追诉有明确标准,比如介绍两人次以上、介绍未成年人或严重性病患者卖淫等,均需追究刑事责任。而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不论情节如何,均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类情况即使有自首情节,从宽力度也会受犯罪本身严重性限制。
自首的从宽力度并非固定,法院会综合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社会危害大小及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判定。比如初次介绍卖淫且自首的,从轻幅度可能更大;多次介绍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自首虽能减轻刑罚,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较重处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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