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3年,李国强、张秀兰夫妇想在大兴购买一套改善住房——一号房屋。
但因两人已退休,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儿子李伟名下已有房产,若再购房将面临高首付和高利率;而当时儿媳赵婷名下无房,符合首套房贷款政策。
于是,一家人商量:由赵婷出面签约,实际由李国强夫妇全款出资。
房款317万余元,首付款、公共维修基金、月供及提前还款,全部来自李国强、张秀兰账户或其投资收益。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老两口居住至今,购房合同、发票、还贷凭证等原始资料也由他们保管。
2018年,李伟与赵婷离婚。
离婚判决未处理一号房屋,因其登记在赵婷个人名下。
此后,李国强夫妇多次要求赵婷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均遭拒绝。
无奈之下,老两口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判令赵婷及李伟协助办理过户。
赵婷坚决否认:
“房子是我买的,登记在我名下就是我的。就算公婆出过钱,也是对我们夫妻的赠与!”
李伟则完全支持父母:“房款一分没花我们的,房子本就该是爸妈的。”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李国强、张秀兰与赵婷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 赵婷、李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李国强、张秀兰名下。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与事实。
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法院综合以下关键事实,认定借名关系成立:
出资全部来自父母:首付款、月供、提前还款等均由李国强、张秀兰支付,资金流向清晰;
房屋由父母长期占有使用:自交付至今,赵婷与李伟从未入住;
原始购房资料由父母持有:包括合同、发票、还贷记录等;
借名具有合理动机:规避贷款限制、降低购房成本,符合家庭现实需求;
儿子全程认可:作为配偶及家庭成员,李伟对出资和借名事实无异议。
法院强调:
“在亲属之间,借名买房常以口头约定形式存在。判断是否成立,应重点考察‘谁出资、谁使用、谁持有凭证’。本案中,各项事实高度印证借名合意,已达到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
至于赵婷主张“系赠与”,法院认为:
“若为赠与,为何房屋不由小夫妻居住?为何所有票据不交由受赠人保管?为何多年未主张权利?其说法与常理不符,亦无证据支持。”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为“父母出资、子女代持”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无书面协议≠借名不成立。
在亲属间,法院会结合出资、占有、凭证持有等客观事实综合判断。
“登记在谁名下”不是唯一标准。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可被真实权属关系推翻。
赠与需有明确意思表示。
仅凭转账或出资,不能直接推定为赠与,尤其当行为与赠与常理相悖时。
保留完整证据链至关重要:
出资转账记录(备注用途更佳);
房屋长期居住证明(物业、水电费等);
购房原始文件原件;
其他家庭成员证言。
虽本案胜诉,但强烈建议父母在借名购房时签署书面协议,避免日后亲情破裂引发产权争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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