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深圳的朱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自己在高速正常行驶时,前挡风玻璃被不明物体击中破裂,维修估价为6386元。面对惠盐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出的按70%比例补偿的方案,他表示不解:“我在高速上正常缴费通行,车辆无端受损,为什么要自己承担部分损失?”

事件经过——
夜间行车,玻璃突遭“袭击”

据朱先生描述,2026年1月22日晚10时46分许,他驾驶小型客车沿长深高速往惠州方向行驶,在镇隆路段,车前挡风玻璃突然被不明物体砸中,出现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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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惠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民警到场,出具了事故证明,确认为“前挡风玻璃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经4S店定损,更换玻璃并恢复车窗膜需6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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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回应——

有保险惯例,通常赔一半,此次愿赔70%

事发后,朱先生将证据资料提交给惠盐高速公路方面。1月25日,惠盐高速公路惠州段路政大队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他沟通,明确提到“日常公众责任险都是按50%进行补偿”,后经高速方协商,可提升至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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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记者致电路政大队核实情况。工作人员解释,高速公路管理方每日均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多次巡查,涉及业主、养护及交警三方。在此前提下,若发生此类无法找到直接责任方(如抛撒物车辆)的事故,在管理方已购买公众责任险的情况下,通常对车主损失按50%的比例进行补偿。

对于朱先生这起事故,该工作人员称,经协调,补偿比例已提高至70%,并称“已得到车主的接受”。但朱先生随后向记者表示,他并未同意该方案,核心诉求在于厘清责任。

争议焦点——

无责车主为何要自担部分损失?

律师说法:高速方需举证尽到了巡查义务

责任依据是什么?路政人员多次提及“行业标准”和“以往案例”,但未出示具体的明文规定或上级管理部门关于责任划分的规范性文件。50%到70%的浮动依据何在? 路政人员称:从惯例的50%提升至70%是“协调”结果,但并未说明协调的具体考量因素和标准。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称,《民法典》规定: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若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被不明物体砸碎车窗,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速方主张的50%或70%赔偿比例,无法律依据。

但与此同时,若高速方举证已尽到核查义务,则无需承担全部责任。车主也可追查异物来源后,向侵权人索赔。若追查无果,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侵权人追责,无需车主自行承担损失 。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煜鑫 编辑 刘梦雨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大风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