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同仁、亲爱的调解员伙伴们:
今天,我们齐聚一堂,共同庆祝上海智调非诉讼调解中心成立五周年的年会。五年前,我带着在法院系统积累的司法经验,毅然投身商事调解这片当时尚显荒芜的沃土。从最初的三个人,到如今汇聚了200多位专业调解员的团队,我们见证了中国商事调解从萌芽到初具规模的全过程。2025年,我们就处理了36346件商事纠纷,在上海地区树立了"非诉优先"的行业标杆。然而,真正的转折点已经到来,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商事调解事业正式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轨道。我们正站在一个崭新时代的起点上,而你们——200多位同仁——正是这个时代的幸运先驱者!下面,分享我对行业未来发展的观察。
一、商事调解员:一种崭新职业的诞生
在传统认知中,调解往往被视为"和稀泥"的辅助手段,调解员更是缺乏清晰职业定位的"兼职角色"。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彻底改写了这一历史。《条例》第二条明确界定:"本条例所称商事调解活动,是指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更关键的是,该条第二款对商事调解组织作出了定义:"本条例所称商事调解组织,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组织。"
《条例》第十二条对商事调解员的专业资质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商事调解组织聘任的商事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商事调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二)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者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三)具有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四)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这标志着国家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商事调解员的专业标准和能力要求,商事调解员作为一项崭新职业获得了国家层面的正式确认。
回望我们共同走过的五年,这份职业的诞生何其珍贵!2020年初,当智调中心成立时,整个行业尚处于"三无"状态:无统一标准、无职业认证、无社会认同。而今天,《条例》以国家行政法规形式宣告:商事调解是解决商事争议的重要途径,商事调解员是国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力量,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专业人才。这种转变,正是中国法治进程从"以诉讼为中心"向"非诉优先"转型的生动缩影。
调解员绝非"和事佬",而是商业纠纷的化解者、市场秩序的守护者、社会和谐的播种者。更重要的是,随着《条例》的实施,调解将正式成为继诉讼、仲裁之后,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三极。
我们何其幸运! 在行业混沌初开之际就已躬身入局,成为首批职业化调解员的探索者。当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我们不是旁观者,而是亲手铺设轨道的建设者。
《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商事调解组织的国际竞争力;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事调解的宣传,推广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情况,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对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给予支持。" 《条例》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与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制定,加强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培养。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商事调解员培训。全国性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推动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我们的职业生涯不再是"一眼望到头"的重复劳动,而是充满可能性的专业攀登。我们不是在"做一份工作",而是在开创一个事业!调解员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配角,而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主角!这份职业,值得我们用一生去热爱、去捍卫!
二、从无序到规范:《条例》开启的黄金机遇期
必须坦诚,过去五年的商事调解发展,如同奔涌的河流,充满活力却也泥沙俱下。这种无序状态,根源在于缺乏顶层设计。《条例》的核心突破,在于以国家行政法规确立了许可管理制度。《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一)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二)有规范的名称,名称中含有'商事调解'字样;(三)有自己的住所和章程;(四)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五)有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和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更关键的是,《条例》第九条详细规定了审批程序:"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立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这意味着什么?经批准的商事调解组织将大幅减少,行业将从"百舸争流"转向"精锐制胜"。 以当前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测算,符合标准的商事调解组织可能不足百家,而像智调中心这样拥有专业团队和实战经验的机构,将可能成为行业的中流砥柱。
从无序发展到规范发展,绝非简单的秩序重建,而是国家意志对调解行业价值的战略性重估。《条例》开宗明义指出:"为了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有效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这背后,是深刻的时代逻辑: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每年对外投资超千亿美元,但跨境纠纷解决长期受制于西方仲裁机构;在国内,中小企业诉讼成本高企,2022年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达180天,而专业调解可压缩至30天内。当《条例》正式实施,商事调解将正式确立为继诉讼、仲裁之后,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三极,这不仅是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更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新路径。 这不仅是规范,更是国家倾力托举的黄金机遇期!
当然,挑战如影随形。挑战的本质是筛选,而机遇的本质是赋能! 以国际视野看,新加坡2012年实施《调解法》后,持牌调解组织从200余家锐减至37家,但行业总收入反增400%。中国市场的体量何止十倍于新加坡?谁握有商事调解许可证,谁就握住了通往千亿蓝海的船票!
三、人才竞争:未来战场的决胜法则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彻底改写商事调解的竞争逻辑。过去,案源争夺靠的是"关系营销"或"价格战";未来,《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业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商事调解组织的章程、商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这意味着什么?未来十年,商事调解的竞争,本质是人才的竞争! 当行业告别野蛮生长,当持牌组织成为稀缺资源,客户的选择标准将从"有没有调解"转向"调得怎么样"。在规范市场中,没有专业深度的调解员,终将被时代淘汰;没有人才厚度的组织,注定在洗牌中出局。
人才竞争的残酷性,源于商事纠纷本身的复杂化。今天的调解早已不是"分蛋糕",而是"重新设计蛋糕"。当处理新能源汽车供应链纠纷时,调解员需通晓电池技术参数与国际贸易术语;当调解元宇宙虚拟资产争议时,需理解区块链智能合约原理。《条例》第十二条对商事调解员的资质要求,正是对这一趋势的精准预判。 该条款不仅要求商事调解员"公道正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还特别规定了四种专业资质路径,既考虑了法律专业背景人士,也兼顾了经济、科技等多领域专家,更对条例施行前已有经验的调解员给予了过渡性安排。反观当下,行业人才结构令人忧心:据我们内部调研,70%的调解员仅熟悉传统合同纠纷,对数据产权、ESG合规等前沿领域存在知识盲区;45%的调解培训仍停留在"沟通技巧"层面,缺乏商业逻辑与法律科技的深度融合。未来已来,唯强者生存!
破局之道,唯在以极限速度提升自身素质。这不是选择题,而是生死线。《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商事调解员培训。"这为我们指明了路径:一是知识维度上,要从"法律单科生"转向"商业通才"。二是技能维度上,要掌握"法律+科技+心理"三维能力。三是价值维度上,要从"解决纠纷"升级为"创造价值"。某团队在调解某光伏企业并购案时,不仅促成和解,更设计出行业首份《绿色技术共享协议》,使调解价值从"止损"跃升至"创收"。
公司层面,我们将启动"人才工程" ,以《条例》为纲,构建能力提升培训体系。
同仁们,能力提升不是公司的任务,而是每个人的职业生命线!今天的每一分学习投入,都是明天的市场准入证。 记住:在规范市场中,专业是唯一的护城河;在人才竞争中,成长是永恒的通行证。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商事调解正式成为继诉讼、仲裁之后,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三极。 没有成长力的调解员,终将被时代抛下;没有学习力的组织,注定在洗牌中沉没。 从今天起,让每一次调解实战的复盘,都化作经验的沉淀。我们将以最严苛的标准、最前沿的资源、最坚定的支持,助每位同仁从"合格调解员"蜕变为"行业领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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