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或其他类型代理人代理案件时,有时会向法院提交自己的代理词,但对于代理词的定位和作用,在法律行业中,有不同的认识。这里说说相关问题。
首先,代理词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法律都没有要求代理人必须提交代理词或代理意见,代理词属于行业惯例上的“法律文书”。是否提交,由代理人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这里先说一下代理词怎么写
代理词的标题
比较简单的就三个字“代理词”,有的律师写“代理意见”或者长一点的如某某案件(案号)的代理意见。其实代理词三个字就够了。
代理词的称谓
标题之后是称谓,一般固定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情况删减称谓)。这样写不会错,不过有的老律师写代理词的称谓比较特别,会写“某某某法院并某某审判长:”。这涉及到一个问题,代理词是提交给法院的,还是提交给审判员的?后者认为是给法院,但又怕错过法官,所以加了一个“并”的称谓。
个人虽然认为代理词应该是提交给法院,因为审判员有可能换,而且审判是法院的名义做出的,所以理论上应该称呼法院,但习惯上还是以第一种给审判员的称呼为合适(这应该和代理词的起源有关),即第一种的审判员称谓,主要还是习惯问题,只要大家都接受了,也没有实质性问题。
代理词的第一段(受委托代理的引言)
简单表述代理人接受了谁的委托,哪家律师事务所或有资质的法律服务机构的委派,对哪个案号、案由的纠纷,根据案情等发表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的正文
重点围绕本方和对方的事实认定、证据质证、法律依据等进行陈述、辩论,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这里不再展开。行文尽量清晰严谨、有逻辑、有依据、有说服力。
代理词的落款
这里涉及到第二个模糊的问题,是律师等代理人个人的落款签名,加上日期就好,还是需要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公章呢?
通常只需要代理人个人签名就可以,发表代理意见是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事项,代理人的资格有授权委托书和律所的所函等文件证明,无需另行由律所进行盖章确认。当然,如果非要加盖个律所的章,也没什么问题。
代理词什么时候提交?
这也有两种说法。
一种认为应当是在开庭的时候提交,这是大多数律师的看法。
另一种,则认为应该是在庭后提交。笔者个人认同这种做法,也曾经在庭审时看到法官对于当庭提交代理词的否定,要求律师庭后再提交。通常是开庭后尽快提交,不要超过三天为宜。
代理词源于律师代理案件时,进行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有资料认为代理词源于西方的律师制度,欧美的海洋法系重视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对抗辩论,而且律师分“庭审律师”(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在这种制度下,庭审律师有可能通过事务律师提前准备的书面代理词,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是一种口头和书面方式结合的辩论方式。这种方式的前提是审判的当事人主义,法官要给予代理人充分的自由和时间。
但是,我国属于大陆法系,采取的审判职权主义,由法官主导庭审,不会给予代理人过多的时间进行滔滔不绝的陈述、辩论。所以,代理词在我国庭审中的定位和作用也发生了相应变化,避免“水土不服”。庭后提交的做法,体现这种审判职权主义的观念,也能使代理词发挥更好的作用。
事实上,律师代理大多数案件时,并不会向法官提交代理词,原因无关是否尽责,而是大多数案件的案情都相对比较简单,没太大的必要提交代理词。
因为,对于争议的问题,通过起诉状、答辩状,结合证据目录中的证明内容和法庭临场论述,几乎都已经讲清楚了,剩下的就交由法官裁判就可以了。
另外,如果是开庭时再提交代理词的话,则代理词的绝大多数意见很可能是上述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等法律文书内容的重述。在案件积压,审判讲究效率的当下,重复那些说过的话,很容易引起法官反感,认为在浪费时间(开庭经验丰富的代理人都能知道法官的口头禅“重复的就不要再说了”)。法官当庭很难说会去看那些代理词。
而开庭后提交代理词,其实是庭审辩论的延伸,如果开庭时有预料之外的情况发生,或存在开庭之前没有准备到的细节,或庭审发挥不好的时候,则代理词可以再进行补充、修正、总结。而且在庭审后提交时,还可以提醒法官查看新的法律文书,相比在庭审时提交,更不容易被忽视。对于代理律师和法官都能更好的处理和呈现(吸收)文书中的意见。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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