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想到,债务还不上,想要申请个人破产也这么难!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即将满三个月,一开始时,媒体正向报道,社会也普遍非常看好,认为负债人终于熬出了头。毕竟,厦门是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个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城市,在吸取了深圳丰富的经验后,得到了更多的期待。
那么,实际执行的情况究竟如何呢?
厦门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情况
根据笔者在厦门破产信息平台查询到的公开数据显示:
截止2026年1月25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一共立案审查了6宗个人破产申请案件,其中最终获得法院受理的有3宗,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2宗,法院裁定驳回申请1宗。其中,最终获得法院受理的3宗,均为去年11月厦门个人破产制度刚实施就收到的破产申请。
特别说明的一点是,上述数据不包括已经递交了个人破产申请法院但法院尚未立案审查的部分,以及尚在个人破产辅导程序中的案件。
从选择的程序上看,6宗个人破产申请中,均选择的是个人破产和解,与深圳个人破产申请人绝大部分选择个人破产重整的情形大相径庭。
个人破产案件低迷,这正常吗?
从数据上看,厦门个人破产立案和受理的案件数量确实不高,相对于厦门超500万的常住人口而言,这个数量确实有点让人意外,聊胜于无!
其实,因为个人破产制度在厦门立法施行的时间短,公众接受度还不高,甚至很多人根本都还不知道可以申请个人破产,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对比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立法的深圳,前几年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数据同样一般,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透露,深圳中院2021年(10个月)受理申请21件,审结17件;2022年受理申请59件,审结61件;2023年受理申请147件,审结106件。
厦门个人破产难,或许是其立法初衷决定的
不过,除了刚立法实施的原因,还有一个问题是出在立法的初衷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二条:
第二条 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此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还规定:
条例的适用要依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当前的主体适用范围为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且因生产经营负债的下列自然人:
(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
(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四)对企业法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个人;
(五)人民法院认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自然人。
换句话来说,当前厦门个人破产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因生产经营而负债的自然人。而其他那些不是因为从事生产经营导致的负债人想要申请个人破产,目前还不可行。
例如,在厦门中院审查的(2025)闽02破申347号(个5)案件时发现,虽然申请人吴先生是厦门某科技公司的创始人,该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22年,虽然23至25年期间陆续从多家金融机构借款近100万(其中约30万资金转向公司账户),但吴先生负债起点是2019年时约60万元房贷、车贷。
最终,因为吴先生无法证明他负债原因是因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绝大部分资金未投入到公司经营,法院认为其不符合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故裁定不予受理吴先生的个人破产申请。
不过,在笔者看来,申请个人破产门槛这么高,真的能够帮助到有破产需求的普通负债人吗?
那些已经获得法院受理的案件,要么曾经是资产过亿的大老板,要么是收入数万元的技术大牛,虽然他们负债也很高,但对于他们破产前是否有转移资产的行为,笔者持保留意见。
结语
反观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无论是已经退休的老人,还是普通的公交车司机,甚至是工厂里拧螺丝的打工妹,都有不少个人破产的成功案例!
不是真老板,就不给申请破产。厦门法院设置这样的申请门槛,到底能不能帮助陷入债务困境的负债人化解债务,重获经济自由呢?或许需要时间给我们一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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