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与普通信访事项相分离,适用不同程序处理。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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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六条是公安信访工作行为规范与程序正义的具体化条款,以“行为准则—程序分离—回避机制”三重维度,构建了信访事项处理的“公正底线”与“操作规范”。本条既是对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禁令清单”,也是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防护网”,需从条款结构、逐款内涵、实践价值三方面深入解读。

一、条款结构:三重维度筑牢信访处理“规范链”

第六条共三款,形成“通用行为准则—特殊程序分离—中立保障机制”的递进逻辑:

  • 第一款:确立处理所有信访事项的普适性原则,明确“应为”与“禁为”的行为边界;
  • 第二款:针对涉法涉诉信访的特殊性,规定与普通信访的“程序分离”规则;
  • 第三款:通过回避制度保障处理过程的中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影响公正。

三者共同构成“行为有遵循、程序有区分、过程有监督”的信访处理规范体系,核心是以“规范”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

二、逐款深度解读:从“行为底线”到“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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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款: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总则”——“六要六不要”

原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本款以“应当”明确正向要求,以“不得”划定禁止红线,涵盖信访处理的“职业操守、事实基础、方法策略、时效要求”四大核心要素:

  1. “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职业操守的“压舱石”
  2. 内涵:“恪尽职守”要求以高度责任感对待每一件信访,杜绝“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秉公办事”要求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受人情、利益干扰。
  3. 实践要求
  4.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信访民警职责清单(如“首接民警全程跟踪、复杂事项专班负责”);
  5. 将“秉公办事”纳入绩效考核,对徇情枉法、吃拿卡要等行为“零容忍”(如某民警因接受信访人宴请违规办理户籍,被开除公职并追究法律责任)。
  6.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处理信访的“生命线”
  7. 内涵:“查明事实”是前提(通过调查取证还原真相),“分清责任”是关键(明确是公安机关执法过错、政策局限,还是信访人误解)。
  8. 实践方法
  9. 调查核实:对信访反映的执法问题(如“民警暴力执法”),调取执法记录仪视频、询问在场证人、核查案件卷宗;
  10. 责任认定:联合法制、督察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区分“故意违法”“过失失误”“无过错”等情形(如某派出所因“接处警超期”被认定“工作疏忽”,需向信访人道歉并整改流程)。
  11. “加强教育疏导”:矛盾化解的“软方法”
  12. 内涵:信访常伴随情绪对立,需通过政策解释、心理疏导、法治教育,引导信访人理性表达诉求。
  13. 实践技巧
  14. 情绪安抚:对情绪激动者,先倾听、后回应(如“您的心情我们理解,我们一定认真核查”);
  15. :用通俗语言解释法律条文(如“您反映的‘行政拘留期限’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
  16. 案例引导:通过类似信访成功化解案例(如“某群众因‘交通事故认定’信访,经复核后撤销原决定”),增强信访人对处理结果的信任。
  17. “及时妥善处理”:时效与效果的“双要求”
  18. 内涵:“及时”强调效率(避免久拖不决激化矛盾),“妥善”强调质量(确保问题实质解决,而非“程序空转”)。
  19. 制度保障
  20. 时限规定:简易信访5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信访60日内办结(经批准可延长30日);
  21. 跟踪回访:办结后15日内电话或上门回访,确认信访人对结果的满意度(如某省公安厅规定“回访不满意事项需重新核查”)。
  22. “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三条“高压线”
  23. 禁止性规定的实践危害:推诿导致“多头管理无人管”,敷衍导致“小问题拖成大矛盾”,拖延导致“合理诉求变信访积案”。
  24. 追责机制: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如某派出所所长因“将信访件推给社区民警后不管不问”,被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二)第二款: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程序分离”——法治信访的“关键一步”

原文:“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与普通信访事项相分离,适用不同程序处理。”

本款是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具体落实(呼应第五条“依法分类处理”),核心是避免“信访兜底一切”,让专业问题由专业程序解决

  1. “分离”的范围:两类信访的明确界限
  2. 涉法涉诉信访:指信访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如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办理结果)不服,属于法律程序范畴的诉求(如“不服行政拘留处罚”“认为民警刑讯逼供”)。
  3. 普通信访:指非涉法涉诉的诉求,包括政策咨询(如“居住证办理条件”)、意见建议(如“优化社区巡逻频次”)、非执法类权益主张(如“民警服务态度差”)。
  4. “不同程序”的适用:各归其位、各司其职
  5. 涉法涉诉信访:导入法定法律程序,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刑事申诉等(如信访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引导其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6. 普通信访:按《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信访程序办理(登记、受理、办理、反馈)。
  7. 分离的“实践价值”
  8. 提升专业性:涉法涉诉由法制部门、办案单位按法律标准处理,避免“信访部门不懂法、办案部门不接访”的困境;
  9. 减少“程序空转”:防止将本应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纳入信访,导致“反复访、越级访”(如某信访人因“民事纠纷被错误治安拘留”,通过行政复议撤销处罚后息诉罢访);
  10. 数据印证:公安部统计显示,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分离后,导入法律程序的比例达88%,较分离前提升32个百分点,重复访下降40%。
(三)第三款:回避制度——中立处理的“防火墙”

原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本款通过利益回避保障处理过程的中立性,是“秉公办事”原则的具体化,核心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1. “直接利害关系”的认定范围
  2. 亲属关系:工作人员是信访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或与信访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
  3. 利益关联: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存在经济利益(如信访事项涉及工作人员的投资项目)、情感纠葛(如曾与信访人发生过冲突);
  4. 职责关联:工作人员是信访事项的原办案人、审核人(如“某民警曾办理信访人反映的盗窃案,现需处理该案的信访”)。
  5. 回避的“启动与执行”
  6. 主动回避:工作人员发现自己符合回避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7. 申请回避:信访人认为工作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时,有权书面或口头申请回避;
  8. 决定程序: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决定,回避决定需书面告知信访人。
  9. 实践意义
  10. 消除信访人疑虑:如某信访人反映“派出所所长亲戚违规经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派出所处理,避免“自己查自己”的质疑;
  11. 保护工作人员:避免因“人情压力”陷入违规风险(如某民警因与信访人曾是同学,主动申请回避后,由同事接手处理,最终依法办结)。
三、实践导向:以“规范执行”提升信访公信力

第六条的落地需通过“制度+技术+监督”三重保障:

  • 制度细化:各地公安机关需制定《信访事项处理操作手册》,明确“事实查明步骤”“教育疏导话术”“回避申请流程”等细节;
  • 技术支撑:信访信息系统自动识别“利害关系”(如关联工作人员与信访人亲属关系数据库),提示回避;
  • 监督问责:将“推诿敷衍拖延”“应回避未回避”纳入警务督察重点,通过“信访人评价+第三方评估”检验执行效果。
总结

第六条以“行为准则”划底线、以“程序分离”提效率、以“回避机制”保公正,构建了公安信访处理的“规范三角”。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明确“怎么干、按什么程序干、谁来干才公正”,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转化为可操作、可监督的具体行动,最终实现“信访事项处理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群众监督、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目标。这既是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生动体现,也是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