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讨薪

乌兰察布市人社局、公安局发布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刑事立案前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不认定为犯罪。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情形,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下列行为之一,拖欠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拖欠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1.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拖欠劳动者报酬行为人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对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将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参与恶意讨薪的单位和人员,人社部门将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符合信用惩戒条件的,视情节轻重列入信用“黑名单”,在行业准入、项目合作、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限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依法整治恶意讨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合法途径和正确方式讨薪,严禁采用下列方式讨薪,如有违反,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采取跳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围堵售楼部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影响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等方式索取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

(四)编造虚假农民工身份信息、拖欠工资数额、花名册、出勤记录、工资欠条、承包合同、工程款结算证明等资料(含瞒报、虚报、无中生有等)来要求解决工资或工程款问题的;

(五)串通农民工,伪造材料冒领工资的;

(六)将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捆绑在一起,借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

(七)以务工为名,带领较多农民工到现场,如用人单位拒绝,则高价索要撤场费、误工费等;

(八)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管理、不按要求施工、工程质量差,施工方以此为由解除施工承包关系,承包负责人与农民工高价索要撤场费、误工费等;

(九)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

(十)辱骂、威胁、采取肢体或物体等方式攻击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呼吁所有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工资被拖欠的情况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权。监督举报电话如下: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8211870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0474-8980296

集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8811708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治安大队:0474-8269301

丰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3251080

丰镇市公安局治安大队:0474-3200318

察右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3900910

察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0474-3901100

察右中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5908583

察右中旗公安局治安大队:0474-5906290

察右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6209202

察右后旗公安局治安大队:0474-6202448

四子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5211854

四子王旗公安局治安大队:0474-5202705

卓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4902498

卓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0474-4707056

凉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4207786

凉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0474-4208218

兴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7589022

兴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0474-7218900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6915680

商都县公安局治安大队:0474-6914768

化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4-7900993

化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0474-7901125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2026年1月26日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 来源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