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货币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货币发展到最后历史阶段的货币大类,其与抗战时期的革命货币相比有新的特点。
一、逐步成为全国唯一法定本位币。
随着革命的胜利,解放区货币形成了以为革命战争和人民利益服务为宗旨,切断与一切金银、外币、伪货币的直接联系,构建伪独立自主的货币体系。这一货币体系,随着军事、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最终统一为中国人民银行币,成为全国通用的唯一的无限法偿的货币。
二、货币的种类和发行机关趋于统一,货币版式数量减少。
据统计,解放战争时期货币发行机构先后共有九十九个,比抗战时期减少15%,货币种类按货币名称算由解放战争初期1946年的四十五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华北、西北、华东老解放区只有人民币一种,加上其他新解放区的货币,当时共约有二十六种。货币种类比解放战争初期减少40%。至1951年,全国货币实现统一。
由于货币印制条件的改善,交通条件的好转,印制机构逐步调整合并,落后的机器设备被淘汰,票券的设计和印制相对集中并逐步形成规模生产,货币的版式大为减少。据统计,整个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货币(不含人民币)共有五百二十七个版式,比抗战时期减少了约50%。至1953年11月发行伍万圆面值人民币时止,流通中集中统一的人民币(不含江西省临时流通券)仅有六十二个版式。
三、这一时期出现了具有民族特征的过渡性货币。
在解放战争进程中,当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少数民族地区时,各民族进步人士早已开展了反对反动统治和封建主义的斗争,有的地区自发开展了民族自治运动,成立了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民族自治性组织或维持组织。后这些组织经过民主协商改组为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的基层机构。出于形势的需要这些民族自治性的行政组织有些在改组前曾经建立了银行机构,印制发行了流通于当地的“中性货币”。这类货币后被解放区货币所继承和全额回收,因此,这类货币可以作为特殊形式解放区货币。
此类货币数量不少,具有一定的影响。
1945年8月9日,苏联对日本宣战,随即出兵中国东北和内蒙古。东蒙地区,日伪政权垮台后国民政府军队与我军主力未能第一时间到达,当地民族人士为维持社会秩序,相继自发地成立了独立的临时地方自治组织。鉴于东蒙的兴安、呼伦贝尔、纳文慕仁(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初期的一个盟,蒙府扎兰屯)以及王爷庙(今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地区市场交易筹码短缺,自治组织在苏联红军接收的伪满中央银行兴安支店、兴农金库兴安支库等的基础上成立了东蒙地方流通券印刷厂。该厂于1945年10月到1946年3月先后印制发行了两期“兴安总省政府暂行流通券”,第一期发行总额四百万元,缓解了市场货币不足局面。1946年1月,由东蒙进步人士和革命青年发起在葛根庙召开了东蒙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东蒙古自治法》,同年2月“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成立。同年3月,东蒙银行根据《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施政纲领》的规定成立。该行于1946年3月到7月,印制发行了由汉文、蒙文和蒙徽等图文的“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暂行流通券”一千六百万元。
与此同时,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于1945年11月成立,乌兰夫为主席。1946年4月3日,该会与“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联合召开“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确定了在中共领导和帮助下“平等自治”、“区域自治”,而不是“独立自治”的方针。同年5月,“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宣布解散,由东北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双重领导的兴安省政府正式成立。同年7月,兴安省政府发出布告:“…前以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及兴安总政府名义发行的流通券,伴随政治机构的改革,今后改为以兴安省政府名义发行,其名称为‘兴安省政府暂行流通券’,与现行各种货币等值流通使用。”[1]至此,东蒙地区过渡性货币正式纳入新民主主义革命货币体系。东蒙地区的过渡性货币在当时特殊的环境下对缓解货币紧缺、资金周转不畅的局面,以及对金融市场的稳定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也为之后新民主主义革命货币的顺利发行和流通奠定了良好基础。这些货币于1948年6月后由内蒙古人民银行用区域本位币新蒙币以1:2的比价兑换收回。
1949年9月新疆和平解放后,人民政府暂准原新疆省银行银圆票合法流通至1951年10月。这种银圆票虽与上述东蒙钞票的情况有较大不同,但也应属于过渡性货币。
四、货币印制技术设备和材料质量提升快,钞券的品质大为优化。
解放区货币印刷机器设备有较大改进,舍弃了过去的油印、石印,改为胶印、铅印、凹印。大部分印钞厂将过去的手工劳动改为电力机器操作,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随着越来越多大城市被解放,货币的印制设备不断更新,高级技术人员不断引进培养,印制机构由分散逐渐集中,生产规模逐渐扩大,经营管理逐步规范,最终形成覆盖全国的人民银行货币印制系统。除华南个别地方曾短期发行过布质货币外,解放区货币均为纸质钞票。钞票用纸改用质地较好的道林纸等和解放区造纸厂生产的印钞专用纸。如晋冀鲁豫解放区于1946年建立了专门生产钞票用纸的太行造纸总厂。印钞油墨也由专门的制墨厂生产。
抗战时期根据地银行名称、成立日期、结束日期、银行行址、银行行长或负责人、银行业务范围、简写货币名称、面值种类及备注信息:
陕甘宁边区银行1937年10月1日1947年3月延安曹菊如、朱理治、黄亚光发行货币、存放汇业务兼营区内外贸易边币、代价券、流通券分、角、元、十元、百元、千元、万元资本2,000万元
晋察冀边区银行1938年3月1948年10月五台县、张家口、石家庄关学文、何松亭发行货币、存放汇业务边币、流通券元、十元、百元、千元
北海银行1938年12月1948年12月掖县、临沂艾楚南、陈穆、陈文其、洒海秋发行货币、存放汇业务北海币角、元、十元、百元、千元、万元资本10万余元
上党银号1938年8月1939年10月沁县王鹤五发行货币上党银号币角、元、十元、百元
冀南银行1939年10月1948年10月黎城、石家庄高捷成、胡景润、陈希愈发行货币、存汇业务冀南币分、角、元、十元、百元、千元,
鲁西银行1940年5月1946年1月东平吕麟、张廉方、林海云发行货币鲁钞、流通券分、角、元、十元、百元
西北农民银行1940年5月1948年12月兴县刘少白、喻杰发行货币、银行、财政、贸易三位一体经营业务西农币分、角、元、十元、百元、千元、万元资本3万元
江淮银行1941年春1945年8月盐城、如东县朱毅、李人俊、骆耕漠发行货币、存放汇业务江淮币、流通券、代价券角、元、十元、百元
盐阜银行1942年4月1945年8月阜东县骆耕漠发行货币、存放汇业务盐阜币角、元资本50万元
淮北地方银号1942年6月1945年8月泗东县陈醒、资风发行货币、存放汇业务抗币角、元、十元资本50万元
淮南银行1942年2月1945年8月盱眙龚意农、喻嵩嶽、董筱川发行货币、存放业务淮海币角、元、十元
淮海地方银行1941年9月1943年3月涟水(张圩)发行货币淮海币角、元资本100万元
大江银行1943年7月1945年8月无为叶进明、徐德明发行货币大江市角、元、十元
江南银行1945年6月1945年11月广德范醒之、管寒涛发行货币江南币角、元
浙东银行1945年4月1945年8月余姚梁弄吴山民、陆慕云、王海峰发行货币、存放业务抗币、兑换券角、元、十元、百元
豫鄂边区建设银行1941年4月1945年8月京山、大悟山左中修、庄果发行货币、存放业务边币、流通券角、元、十元、百元、千元
华中银行1945年8月1949年4月盱眙、淮阴、山东、苏皖地区陈穆、徐雪寒、龚意农、邓克生、孙更舵发行货币、存放业务华中币角、元、十元、百元、千元、万元
东北银行1945年10月1951年4月哈尔滨、沈阳叶季壮、曹菊如、朱理治、王企之发行货币、存放汇业务地方流通券角、元、十元、百元、千元、万元、十万元、百万元资本5亿元
合江银行1946年1月1946年6月佳木斯马仲、孟庆慧发行货币地方流通券角、元、十元
牡丹江实业银行1946年1月1946年10月牡丹江发行货币,兼企业投资地方流通券十元、百元
吉林省银行1946年3月1947年10月盘石县、吉林市、图门市、延吉市发行货币、存放业务地方流通券元、十元、百元
吉东银行1946年4月1946年8月延吉发行货币地方流通券十元、百元
嫩江省银行1946年6月1947年3月齐齐哈尔曹根全发行货币、代理金库地方流通券元、十元、百元
关东银行1947年4月1950年6月大连周子扬、衣钦堂发行货币、存放业务元、十元、百元
热河省银行1946年1948年2月承德发行货币地方流通券十元、百元
长城银行1948年2月1949年1月林西、承德史立德、申玉洁发行货币地方流通券百元千元万元
东蒙银行1946年3月1947年6月乌兰浩特孝顺阿、杨荫桂、刘风池发行货币暂行流通券十元、百元
内蒙古银行1947年6月1948年6月乌兰浩特胡子寿、杨荫桂、刘风池发行货币内蒙币百元
内蒙古人民银行1948年6月1951年4月乌兰浩特胡子寿、金墨言、刘风池、崔延绪发行货币新蒙币百元、千元、万元、十万元、百万元
中州农民银行1948年6月1949年底宝丰、郑州、武汉陈希愈发行货币、存放汇业务中州币元、十元、百元
裕民银行1948年底1949年7月大北山区刘化南、黄润泽发行货币流通券角、元、十元
新陆行1949年4月1949年7月陆丰郑达忠、麦友俭发行货币流通券角、元
南方人民银行1949年7月1949年10月揭西、河婆蔡馥生、赵元浩发行货币、存放汇业务南方币角、元、十元、百元
华北银行1948年10月1948年12月石家庄南汉宸、胡景潭、关学文办理原冀南银行和晋察冀边区银行业务冀南币、边币元、十元、百元、千元
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1日石家庄、北京南汉宸、胡景潭、关学文发行货币、存放汇业务人民币(旧币)元、十元、百元、千元、万元
1949年10月前的情况
山东解放区在抗战胜利后实现区内货币发行和流通完全统一,晋冀鲁豫解放区决定自1946年1月1日起,区内各版式货币(太行版、太岳版、平原版、鲁西票等)一律等价流通。与此同时,华中解放区财委会宣布,区内的六种抗币(原八路军开辟区发行货币称“边币”,原新四军开辟区发行货币称“抗币”)不分地域等价流通,并成立华中银行,发行统一的华中币。诸如此种,几大解放区内基本实现了货币统一,这于区内物资交流、生产发展以及对敌货币斗争均有积极意义。
1947年秋,解放战争转入战略进攻阶段,几大解放区连成一片,各解放区之间的物资交流和商贸往来日益频繁,原先在各解放区内分散发行的货币品种多、币值不一,各种货币的混合流通和分散管理不利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统一华北各解放区财政政策,协调各区财政关系和财税收支,1947年5月至6月初,华北财经会议决定各区货币应互相支持,便利兑换。各区的货币在管理上互相支持,在邻近地区实现混合流通以利于商贸往来和相互间的物资交流。如晋绥和陕甘宁解放区连成一片时以西农币一元等于边币二十元或陕贸券一元的比价混合流通;晋察冀和晋冀鲁豫解放区连成一片时,边币十元等于冀南币一元的比价混合流通;晋冀鲁豫与山东解放区连成一片时,冀南币与北海币等价流通;山东与华中解放区连成一片时,北海币与华中币等价流通。解放军南下携带大量冀南币和北海币、华中币,初期冀南币一元兑换法币二十五元,法币不断贬值,冀南币即与银币联系,冀南币一千元兑换银币一元。
1948年4月,华北五大解放区召开华北金融贸易会议,决定逐步减少新旧解放区市场流通中的货币种类,在混合流通开始阶段,各地确定只发一种主要货币,而停发其他货币的,如在东北区,确定东北银行币为主要货币,停发长城银行和关东银行币,在华北区,确定冀南币为主要货币,停发陕甘宁边币和陕甘宁贸易公司流通券,在华东区,确定北海币为主要货币,停发华中银行币,在中原区,统一流通中州币。至此,各解放区货币的固定比价、混合流通以及各解放区主要货币得以确定,即为全国性货币的发行铺平了道路。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正式成立,同时开始发行人民币,为新中国统一的货币制度奠定了基础。
1948年11月18日,董必武主持召开了华北人民政府第三次政务会议,决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统一的人民币,南汉宸为中国人民银行总经理。为此,华北人民政府于1948年12月1日发布命令,决定即日起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人民币),并定为本位币,统一流通,以占领货币市场。一切公私会计、交易计价、债券账务、票据契约必须采用人民币计量和清算。同时宣布原国民政府发行的一切货币为非法货币,禁止金银和外国货币继续流通。
上海泓盛2021年春拍-古钱 纸钞专场拍品,第一套人民币“渭河桥伍仟圆票样三枚连号,单张正背双面印刷 人民币发行后,为保护广大民众利益不受损失,实行人民币与金圆券限期兑换的方法。随着金圆券的急剧贬值,人民政府在新解放区将兑换比价不断调低,规定的收兑期限愈来愈短。1949年2月2日,北平市人民币与金圆券的兑换比价为1比10,收兑期限为二十天;南京解放时兑换比价是1比2500,限期为十天;到5月份上海解放时,兑换比价已调整为1比100000,限期仅七天…到1949年冬,原国民政府发行的货币在解放区内已被基本肃清。
人民币发行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1949年5月5日发出《收兑旧币通令》,对解放区原发行货币固定比价、逐步收回,并公布《华北区旧币整理办法》,决定从1949年10月份开始收兑。人民币对各解放区的地方币以不同比价收兑,如人民币对冀钞、北海币、华中币均为1比100;对晋察冀边币、热河省银行币均为1比1000;对西农币、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商业流通券,均为1比2000;对晋察冀(冀热辽)边币为1比5000;对中州币为1比3;对南方币为250比1;对琼崖临时人民政府光银代用券为11500比1;对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币为1比9.5;对新疆省银元票为300比1。
到1949年底,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除了东北、西藏、新疆等地区因情况特殊外,人民币基本占领全国市场,至1950年4月已收回的旧币合人民币239.5亿元,占发行总额的82.95%,收兑工作基本结束,人民币成为全国性统一货币。
人民币制度的确立结束了百年来中国货币制度混乱的历史,真正实现了货币主权的完整和货币制度的统一。
第一套人民币信息简表
资料来源:沈居安:《新编人民币鉴赏与收藏》,青岛,青岛出版社,2018。
注释:[1]许树信:《中国革命根据地货币史纲》,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9月,第90页。
声明:本文转载自“古泉文库”微信公众号,作者:边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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