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子市监处罚〔2025〕8号
当事人:子洲汇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住址):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老君殿镇张家坪村(现住地址:子洲县苗家坪三峰油脂厂院汇能天然气公司)
属私营企业,从事乡镇天然气供气服务。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接到纪委来电称有人举报子洲汇能天然气有限公司马蹄沟气站存在乱收费问题。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子洲汇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初步调查,当事人称他们用槽罐运输供气,管道气压力不足,槽罐运输有车辆运输费用,人工工时费用,所以每立方米天然气加价收取0.3元费用。我局与发展改革科技局部门沟通,他们的答复是管道运输供气属于政府定价,槽罐运输供气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他们没有定价。执法人员去长庆采气二厂米脂集气站调取子洲汇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洲6号井口(马蹄沟气站)的流量数据(从长庆采气二厂米脂集气站购气量),发现流量为马蹄沟气站所有用户购气量的10倍以上,对当事人所说的槽罐供气的说法不予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加价销售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米博进行询问调查,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供述执法人员未掌握的老君殿气站也存在乱收费问题。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天然气高于政府定价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5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该公司马蹄沟气站2023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老君殿气站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1月13日期间,向居民、非居民及商业用户销售天然气时,均存在高于子政发改科发〔2022〕330号、子政发改科发〔2022〕577号、子政发改科发〔2023〕361号、子政发改科发〔2023〕487号、子政发改科发〔2024〕370号等文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每立方米天然气高于政府定价收取0.3元,构成了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调取了当事人上述期间马蹄沟气站、老君殿气站的天然气销售单据。
经核算,该公司上述期间内总计销售天然气总量为3535846.76立方米(其中马蹄沟气站2541606.28立方米、老君殿气站994240.48立方米),累计多收价款为1060754.02元(按每立方米多收0.3元计算),即违法所得为1060754.0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8日、2025年4月27日对该公司分别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子市监责退〔2025〕1号)《责令退款通知书》(子市监责退〔2025〕2号),责令马蹄沟气站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762481.88元,老君殿气站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298272.14元。该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已全额完成多收价款的退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2页、法定代表人米博身份证复印件1页、2024-2025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人为米博的事实。
2.询问笔录3份、子洲汇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单据23页,证明子洲汇能天然气有限公司马蹄沟气站2023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老君殿气站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1月13日期间每立方米天然气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单价高于政府定价0.3元及上述期间马蹄沟气站和老君殿气站销售总量的事实。
3.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马蹄沟气站退款清单33页、马蹄沟气站整改报告1份、老君殿气站退款清单22页、老君殿气站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马蹄沟气站和老君殿气站已全额完成多收价款退款的事实。
4.子洲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文件5份。
2025年5月30日,本局向该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子市监罚告〔2025〕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从轻情形的行政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2.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壹佰零陆万零柒佰伍拾肆元零贰分(1060754.02)元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认为1.自己已认识到错误,立即予以改正。2.建立了退款清单台账,已全额退还,积极消除因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3.主动供述本局未掌握的老君殿气站存在乱收费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4.公司前期建设马蹄沟管线花费660万元,建设老君殿管线投资1740万元,资金都是企业贷款自筹。现累计未偿还银行贷款2100万,存在资金压力。5.上游气源价格不断上升,下游顺价不及时,居民与非居民采购价格倒挂,为保障民生供气采购高价气,天然气销售处于亏损状态。6.目前财务空虚,公司经营困难,但为保障民生供气我公司向银行贷款维持企业运行,目前确实无力承担拟定的罚款。2025年7月8日我局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对其部分陈述申辩理由予以认可,同意减少罚款金额。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你公司销售天然气高于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一方面主动告知执法人员老君殿气站也存在乱收费问题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在收到我局相关《责令退款通知书》之后,积极退还多收价款,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目录第四十三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项之规定,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2025年7月8日,我局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2.罚款肆拾贰万肆仟叁佰零壹元陆角壹分(424301.6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子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处罚决定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子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7月17日至2028年7月17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6年1月17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
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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