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实践中,许多经营者因在店铺招牌、宣传材料或网络推广中使用了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而突然收到法院传票,面临被控商标侵权、账户被冻结乃至巨额赔偿的困境。例如,A公司在其维修店的装潢、员工服饰及支付二维码上使用了“XX”字样,意图与知名数码品牌建立关联,随即被权利方B公司起诉,主张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索赔。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在于:被诉行为究竟是合法的企业名称或描述性使用,还是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对于被告而言,厘清此边界是制定有效抗辩策略、化解法律风险的第一步。

1. 案件介绍

本案以被告视角展开,所有敏感信息已做脱敏处理。

甲是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营电子产品维修与服务。为提升店铺辨识度,甲决定对经营场所进行统一装潢,并在店内多处使用了“XX”标识(该标识与知名品牌“XX”已脱敏处理)。具体表现为:在店铺招牌、店内墙面装饰、员工工作服胸牌、收款二维码贴纸以及POS机签购单上,均醒目地印有“XX”字样。甲认为,这只是为了向消费者说明其业务范围涵盖“XX”品牌产品的维修,属于对企业服务内容的正当描述。

然而,不久后,C公司便收到了某法院的应诉通知书。“XX”商标的权利人D公司提起诉讼,指控C公司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C公司是D公司授权的特约维修中心,构成商标侵权,要求C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数百万元。突如其来的诉讼使C公司的日常经营陷入停滞,商业信誉受损,账户资金亦面临被冻结的风险。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院】裁判结果: 某院判决C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涉案“XX”标识的行为,并赔偿D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XX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定C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 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及《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商标的使用是指将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C公司将“XX”标识用于店铺招牌、店堂装潢、员工服饰及交易文书(二维码、签购单)等载体,这些使用方式具体列明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五条、第六条,属于在服务场所及相关商业活动中的典型商标使用形式。其使用已超出了单纯描述服务内容的范围,旨在将自己的维修服务与D公司的品牌产生关联,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

  2. 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 法院综合考量了使用人的主观意图。C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XX”商标的知名度,却仍选择在维修服务中突出使用该标识,且未在显著位置标明自身商标或企业名称,其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标商誉获取交易机会的明显意图。在(2016)粤民终1537号“利惠公司诉第五街公司”案中,法院也强调需从客观使用方式推断主观意图,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易导致混淆的,应推定具有侵权故意。

  3. 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判断商标侵权需考虑是否“容易导致混淆”。C公司的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维修服务来源于D公司,或与D公司存在特许经营、授权维修等特定联系。这种混淆可能性,正是商标法所要防止的核心危害。

  4. 不构成合理使用抗辩: C公司辩称其使用属于指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描述性使用。但法院认为,商标的正当使用(包括描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应以善意、必要为前提,且不能引起消费者混淆。本案中,“XX”并非维修服务的通用名称,C公司以突出方式使用,又未附加自有标识以清晰区分来源,其使用方式不具有正当性。在“沃尔沃滤清器”案中,被告在产品上突出标注“FOR VOLVO”但未标明自身厂名,导致来源混淆,亦被认定不属于合理使用。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首要且关键的步骤就是审查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即商标性使用)。这是侵权认定的逻辑起点,若行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则无需再讨论商标是否相同近似、商品服务是否类似等问题。对于本案被告C公司而言,其抗辩的核心应围绕“使用行为非商标性使用”或“构成正当使用”展开。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执业经验,累计代理各类商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700余件,尤其擅长为被告方设计复杂疑难案件的系统抗辩策略。其团队专注于公司股权、合同纠纷、金融资管、知识产权及商事犯罪等领域,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

(一)法条解读: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七条进一步指出,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这意味着认定标准是主客观相统一的:

  • 客观方面: 审查标识是否被“突出使用”。包括使用的位置是否显著(如店招、网页标题)、字体大小颜色是否醒目、是否单独使用而未与自有商标或企业名称并列等。例如,在“庆丰包子铺”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经营场所悬挂“庆丰餐饮欢迎您”横幅、在网站开设“走进庆丰”栏目,即构成突出使用。本案中,C公司在多类载体上使用“XX”,符合突出使用的特征。

  • 主观方面: 审查使用人是否有识别来源的意图。这通常从客观行为推断。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商标知名度高,仍在其惯常使用商标的商业环节(如招牌、广告)进行使用,一般可推定具有攀附商誉、造成混淆的故意。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被告是否知晓原告商标、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等事实。

(二)抗辩策略方向
对于处于被告地位的企业,俞强律师团队建议可从以下角度构建抗辩:

  1. 主张“描述性正当使用”: 如果所使用的词汇是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描述,且使用方式是善意、必要的,可能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例如,在“熊仔蛋糕”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将小熊形状的蛋糕命名为“熊仔蛋糕”,是为了描述商品形状,且店铺大量使用自有“星巴克”商标,不会导致混淆,属于正当使用。被告需举证证明使用该文字是为了说明自身商品或服务的特征,且已通过附加自有商标等方式尽可能避免混淆。

  2. 主张“指示性合理使用”: 为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适用于某个品牌的产品,而使用该品牌商标。但这种使用必须符合“必要、合理、善意”的原则,不能暗示获得授权,并应显著标明自身信息。本案中,若C公司仅在维修价目表上以较小字体、说明性文字列出“可维修XX品牌手机”,而非在店招等处突出使用,则性质可能不同。

  3. 质疑“混淆可能性”: 即使构成商标性使用,还需证明“容易导致混淆”。被告可举证证明相关公众具有较高的注意度(如专业客户),或双方经营模式、客户群体差异巨大,实际混淆可能性低。例如,在“微信支付”案的相关讨论中,有观点认为商家使用“微信支付”作为收款工具,相关公众不会将其视为服务来源商标,与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不存在混淆。

  4. 审查原告权利基础: 核查原告主张的注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是否与被告实际经营类别相同或类似。如果原告商标已被撤销或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审理。

(三)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一旦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且导致混淆,被告将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甚至被行政处罚(如罚款)的法律后果。赔偿数额可能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由法院酌情确定,金额可能巨大。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俞强提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做到:

  • 规范使用自有标识: 将自有商标或企业名称在显著位置进行规范标注,建立独立的品牌形象。

  • 审慎使用他人标识: 除非确属合理使用之必要,且使用方式不会引人误解,否则应避免在店招、广告、网页标题等关键位置突出使用他人知名商标。

  • 遭遇诉讼积极应对: 收到侵权指控后,切勿忽视或慌乱。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对被诉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分析,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如使用背景、自有品牌知名度、无混淆实际案例等),及时制定应诉或和解策略。

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是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前沿与难点问题,尤其在互联网环境下,关键词推广、APP名称、二维码使用等新形式使得判断更为复杂。例如,在“邓白氏”商标侵权案中,被告在百度推广链接的标题中使用“邓白氏”字样,使搜索用户产生混淆,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而在某些观点中,仅将他人商标设置为后台搜索关键词而不在前端显示,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这要求律师必须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才能为当事人精准把脉。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始终秉持“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的核心理念。团队不仅在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方面经验丰富,更擅长从被告视角出发,在公司股权争议、重大合同违约、金融资管纠纷以及涉商事犯罪的辩护等领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风险管控与争议解决服务。对于生效判决,团队亦精于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各类救济程序。

如需针对您或您的企业面临的特定商标侵权指控进行深度案情分析与抗辩策略规划,可关注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免费初步咨询,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联系我们,获取由俞强律师团队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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