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吴晓晗)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资纠纷:双方口头约定每月除固定工资外,另以报销名义发放8000元,履行该约定一段时间后原告离职,但仍有数万元“报销”未到账,被告公司以无任何依据、报销是福利为名拒绝支付。法院审理后认为,报销款系原告工资的组成部分,判定公司支付未到账的工资差额5万余元。

张三(化名)于2018年8月入职蓝天公司(化名)任技术工程师,工资标准为基础工资21000元及绩效工资4000元,蓝天公司于每月15日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2022年12月,张三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双方因工资问题产生争议,张三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结果作出后,张三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诉请蓝天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张三诉称,双方口头约定自2021年5月起,其每月工资中除固定工资外另有以报销名义发放的工资,每月额度8000元,该笔款项需每月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但其通过系统提交的票据与实际公务支出无关,并非实报实销。现蓝天公司未支付其上述款项,诉请蓝天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9日工资差额64000元。

蓝天公司辩称,双方就报销款无任何约定,报销款为公司的福利待遇,因公支出后需要提供票据报销,实报实销,发放时间不固定,并不是工资的固定构成部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张三提交的系统报销申请截图及录屏显示其每月报销额度8000元,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每月均有一笔报销申请,金额为8000元,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显示审批通过已完成付款,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部分为审批完成未付款或提起审批等待核票。另张三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每月有摘要为“工资”的款项,金额为20000元左右。另有摘要为“员工报销”的款项,发放金额多为7999.99元。双方均认可,诉争期间蓝天公司支付了一笔报销款11555.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三提交的系统截屏显示应报销金额及已报销金额,蓝天公司虽不认可系统截屏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理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现蓝天公司主张报销款系其公司福利待遇,本身与常规意义上的报销款含义不同,但张三提交的系统截屏及银行流水显示审批报销的金额和支付周期均较为稳定,故法院采信张三之主张确认报销款系其工资的组成部分。经核算,蓝天公司应向张三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9日工资差额55018.91元。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蓝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甘浩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