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作为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因在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飞单”业务给关联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指控您侵害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及商业秘密,面临账户被冻结、公司经营停滞、个人与公司共同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时,巨大的压力与不确定性瞬间袭来。生产线可能因此停工,商业信誉毁于一旦,个人职业生涯与公司前途均悬于一线。此类案件通常源于高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仿冒原单位商标、字号等手段,截留本属于原单位的商业机会,最终引发多重侵权诉讼。本文将以被告视角,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权威判例,为您深度剖析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裁判逻辑,并提供专业的抗辩策略与风险化解路径。

1. 案件介绍(已脱敏处理)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企业高管通过仿冒手段“飞单”业务,其行为应如何定性及追责。为保护各方隐私,以下信息已进行脱敏处理:原告公司称为“A公司”,被告公司称为“B公司”,被告高管个人称为“甲”,客户公司称为“C公司”,所涉品牌称为“XX”品牌。

背景与争议焦点
甲自某年起,同时担任法国“XX”品牌在华关联公司A公司的区域商务经理,以及其个人持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A公司在中国大陆享有“XX”系列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2012年5月,知名客户C公司向甲发送了采购“XX”品牌车载数字电视盒产品的需求信息。甲在知悉该信息后,次日即将其转发给B公司要求跟进。

在后续与C公司的商业洽谈中,甲使用了带有“XX”字样的A公司电子邮箱,在邮件、合同文本中突出使用了“XX”商标,并使用了与A公司字号“派某特”仅一字之差的“派若特”作为B公司的字号,其英文名称及简称也与A公司高度近似,办公地址亦十分接近。这些行为导致C公司误认为B公司就是A公司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最终,C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金额达157万余元。后因B公司履约问题,C公司向“XX”品牌方查询,导致案发。A公司遂将B公司与甲共同诉至法院,主张其行为共同侵害了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企业名称权及商业秘密。

被告方(B公司与甲)的主要抗辩理由包括:B公司是以自身名义洽谈业务,未使用原告商标;甲使用商标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双方字号有区别且原告字号知名度不高;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且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院】裁判结果:两被告(B公司与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A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含有“派某特”近似字样的企业字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层面的认定,对“仿冒”手段与“飞单”结果进行了分别规制:

  1. 侵害商标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侵权。甲虽基于职务有权为A公司使用商标,但其为了B公司的利益,在与C公司的商业活动中使用涉案商标,不属于正当履职行为。B公司作为该行为的受益人,与甲构成共同侵权。

  2. 侵害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认定。A公司与B公司在涉案产品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甲在获知业务机会后,为截取业务而将B公司原名变更为与A公司“派某特”字号读音、字体近似的“派若特”,且其英文名称、简称与A公司相同,地址接近。结合“XX”品牌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这些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即C公司)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3. 侵害经营秘密:法院认定,C公司向A公司(通过甲)提供的采购询价单、订购量、技术数据、时间安排、联系人、合同磋商文本等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劳动合同约定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甲违反保密约定,向B公司披露并允许其使用该商业秘密;B公司明知甲违法仍予以使用,双方构成共同侵权。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是规制企业高管“飞单”行为的典型范例,其裁判逻辑清晰地将一个连贯的不法行为,拆解为手段(仿冒)与目的(飞单)分别评价,并对应不同的侵权法律关系。这对于被告制定抗辩策略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执业经验并处理过超700件复杂商事案件的律师,我结合本案,为面临类似指控的被告提供以下深度分析与抗辩思路:

一、 法条解读与行为定性:为何“手段”与“结果”会被分别评价?
本案的核心法律适用涉及《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商业秘密的法规。法院的裁判体现了知识产权领域“禁止混淆”与“保护秘密”两大基本原则的并行适用。

  • 商标与字号侵权的本质是“混淆”:无论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还是使用近似字号“搭便车”,其法律规制的核心在于防止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被告使用原告邮箱、商标及近似字号,直接制造了B公司即A公司的假象,独立构成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与被告是否最终获得合同、是否生产了产品无直接关系,只要混淆行为发生,侵权即可能成立。

  • 商业秘密侵权的核心是“违反保密义务+不正当使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本案原告通过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客户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且非公知信息,因此构成经营秘密。甲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擅自披露并允许B公司使用,该“飞单”结果行为独立构成了对商业秘密这一特殊财产权的侵害。

二、 针对多重指控的抗辩策略构建
面对此类复合型诉讼,被告需分点击破,避免笼统否认。

  1. 针对商标侵权指控的抗辩

    • 主张“正当使用”或“指示性使用”:若能证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告商标仅为说明商品来源(如表明自己销售的是正品配件),而非标识自身服务,可能不构成侵权。但本案中被告将商标用于自身合同、邮件落款,此抗辩难度极大。

    • 质疑商标使用行为的“商业性”:可主张相关邮件、沟通仅为前期磋商,未进入实际的商标性使用阶段。但法院通常认为,在商业洽谈中为达成交易而使用,已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 切割个人与公司责任:B公司可主张甲的行为系其个人越权,非公司意志,但鉴于甲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此主张很难被采信。

  2. 针对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指控的抗辩

    • 主张字号差异与无混淆可能性:可举证证明双方字号在字形、读音上存在显著区别,且自身在经营中规范使用全称,未突出使用字号。同时,可论证双方客户群体、销售区域不同,相关公众具备较高注意义务,不会产生混淆。

    • 主张历史渊源与善意:参考其他判例,若能证明使用相关字号有历史原因(如曾为原告经销商),且长期使用中积累了自身商誉,原告长期未提异议,可能被允许在规范使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字号。但本案被告在获知业务后恶意变更字号,此抗辩不适用。

    • 否认竞争关系:主张双方经营范围不同,不存在直接竞争。但法院会从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本案中车载数字电视盒被认定为双方共同经营的商品,竞争关系成立。

  3. 针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抗辩

    • 质疑“秘密性”:这是最关键的抗辩点。可主张客户C公司的联系信息、采购需求等可通过公开渠道(如官网、行业展会)获得,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主张相关询价、技术参数属于行业通用信息。

    • 质疑“保密措施”:审查原告的劳动合同、保密制度是否具体明确,是否足以让甲知悉哪些信息属于保密范围。若约定过于笼统,可能被认定保密措施不合理。

    • 主张“合法来源”:B公司需积极举证其客户信息和交易机会是独立开发获得,或来源于其他合法渠道,与甲披露的信息无关。

    • 否定“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可主张即使没有涉案信息,B公司凭借自身实力也能获得该业务,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三、 风险提示与程序应对
俞强律师提示,此类案件被告面临三重风险:一是行为定性风险,一旦被认定侵权,个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赔偿数额风险,原告损失、被告获利、法定赔偿及合理开支均可被支持;三是商誉与经营风险,判决公开可能严重影响企业声誉。

  • 证据组织是关键:应立即系统梳理所有涉案邮件、合同草案、沟通记录,区分哪些是职务行为,哪些是个人/关联公司行为。同时,收集能证明客户信息公知性或自身独立开发证据的材料。

  • 诉讼策略选择:考虑是否就商标、不正当竞争与商业秘密部分提出分案审理或管辖权异议,以争取时间或更有利的审理环境。对于一审不利判决,需精准评估上诉焦点,避免全面上诉而分散精力。

  • 执行风险预判:若判决生效,需提前规划履行方案或财产安排,避免因拒不执行导致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等更严重后果。

作为深耕公司股权、合同纠纷及知识产权领域的上海知识产权律师,我们深知此类案件对企业的冲击。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细节证据的挖掘与法律关系的精准切割。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我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始终秉持“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的核心理念。我们专注于处理包括公司股权纠纷、复杂合同争议、金融资管纠纷、知识产权侵权与确权诉讼、以及商事犯罪辩护在内的各类商事法律事务,并在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后续法律程序中拥有丰富经验。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类似的“飞单”引发的多重侵权诉讼,或任何其他复杂的商事纠纷,需要针对性、可操作的抗辩策略与整体解决方案,欢迎您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进行免费初步咨询,或亲临位于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的君澜律师事务所,与我们面谈。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基于公开案例提炼,仅为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案件细节千差万别,诉讼策略需量身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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