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内容比较多,也是写了部分重点内容,辅警没有强行拦车,当事人倒地受伤,最终不予国家赔偿,所以辅警履职期间只要自己没有错,就不要怕。

这是2026年1月15号公布的,2026年1月12号判,案号:(2025)新29行赔终2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3年4月9日出生。

2023年7月13号,阿克苏市公安局兰干派出所辅警热某某在北京路朝阳酒店停车场出口处依法执行电动车违章检查时,发现朱某某未佩戴头盔骑行共享电动车,其拦截检查。

朱某某在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时,未减速且试图加速逃离,辅警热某某为制止其非法的危险行为,伸手拉住共享电动车头盔连接绳,导致朱某某失衡摔倒。

辅警热某某伸手拉拽共享电动车头盔连接绳,导致朱某某失衡摔倒受伤。朱某某自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9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医院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四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阿克苏市公安局为朱某某医疗费垫付40000元。鉴定朱某某为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朱某某关于赔偿事宜与阿克苏市公安局多次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一审法院。

最终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阿克苏市公安局赔偿朱某某合计十一万八千八百七十五元伍角四分。

市局不服,提起上诉,市局表示:系合法纠正交通违法,朱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不配合纠正其违法行为,在执法人员正准备将电动车上的头盔递给朱某某时,朱某某突然启动车辆前冲,致使头盔和电动车连接绳受力牵引,导致车辆侧翻、朱某某受伤。本案不存在“强行拦截”,辅警示意停车后,朱某某自愿停车,期间无逼停。在纠正期间,辅警准备将头盔交给朱某某,此时头盔仍在辅警手中,因此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放行”节点

二审认为:热某某系阿克苏市公安局依法聘用的辅警人员,其协助交警执法的行为属于公务范畴,行为后果应当由阿克苏市公安局承担。其次,辅警热某某在交通执法检查中要求朱某某佩戴头盔,属于履行交通管理职责的行为,应认定为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此,本案关键在于辅警的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使职权”。

朱某某主张受伤是因辅警“强行拉拽致其摔倒”,但其所提供的通话录音、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仅能证明其受伤事实及损害后果,朱某某没有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辅警实施了超出合理执法限度的违法行为,亦未能证明辅警存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所列明的侵权情形。

内容太多,不细说了,感兴趣可以自己看原文。

最终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就是单位不用赔偿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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