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了解法定的征收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征收程序落实不到位,被征收人的补偿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以后遇上征地拆迁时,广大被征收人可以提前了解一下《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征收程序,这有助于我们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及时发现征收方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不过,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常常会在以下三个程序中做手脚,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引起重视。
一、土地现状调查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在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后,相关部门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在村庄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等事项。土地现状调查需要弄清楚征收范围内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有没有办理审批手续、规划手续,房屋是什么时间建成的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一般情况下,土地现状调查需要以实地调查的形式进行。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在有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其他相关权利人参与的情况下,确认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情况,在实地调查之后,需要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收人一同确认,并且要有被征收人的签字。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现状调查程序必须要实地进行,必须要有被征收人的参与,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要有被征收人的签字。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遇到了土地征收,一定要注意土地现状调查这个程序是否是实地进行的,如果被征收人自始至终都没有见到过任何的工作人员,但是地上附着物的情况,青苗的数量以及种类就已经被确认了,且还要求自己在调查结果上签字确认,那么严格来说,土现状调查程序就是不合法的。
对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一样,对未登记的房屋也要实地进行调查、认定,了解清楚房屋的始建年限,及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原因。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在房屋征收中,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前,有没有见到过相关的工作人员来家里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如果没有,那说明征收方是以口头或者依据航拍图进行调查、认定的,但是这种认定程序并不合法,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评估机构选定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评估机构,需要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也就是说,由哪家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由被征收人说了算,征收方不能替被征收人来做决定。
对于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的,由征收方组织大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所以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以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也要积极地参与,如果自己没有参与过任何的评估机构选定的程序,就有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来家里评估房屋价值,那说明该评估机构肯定是由征收方直接确定的,直接由征收方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那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就有待商榷。
三、签订补偿协议程序
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建立在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而且征收方也只能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在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便会让村委会或者是其他工作人员模仿被征收人的笔迹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是将非常不合理的补偿先打入被征收人的账户中,然后以协议已经签订,或补偿款已经到位为由,强行推进征收工作。
所以,这里需要广大被征收人注意的是,在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环节,一定要注意这个情况,如果自己没有同意,可事后却得知自己已经签订了协议,那么被征收人此时千万不要追认该补偿安置协议,只要不追认,那么该协议就没有法律效力,对于补偿款直接打入账户的,被征收人也千万不要动用这笔补偿款,否则就会被征收方认为,被征收人对该补偿款没有异议,从而以此推进征收工作。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遇到征收程序不合法,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有必要,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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