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发现,苏州科耐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科耐视”)在仅持有Ⅱ类X射线装置资质的情况下,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且无相关辐射安全许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苏州科耐视成立于2015年,位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刘东华。
(全国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公开信息显示,2025年11月27日,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中标南京大学生物学辐照仪采购项目,中标金额115万元,中标品牌为锐源™,制造商就是苏州科耐视。
时隔一周,12月5日,贵州医科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十四)中,苏州科耐视中标2台同类设备,中标品牌为锐源™,中标金额达280万元。
12月23日,大连艾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肿瘤实验室辐照仪采购项目,中标金额195.868万元,中标品牌为锐源™,制造商是苏州科耐视。
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苏州科耐视通过公开的招投标活动销售Ⅲ类射线装置4台。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指出,根据《射线装置分类办法》,高能X射线辐照仪(含X射线生物辐照仪)属于第III类X射线装置。
(南京大学生物学辐照仪采购项目)
(南京大学生物学辐照仪采购项目标的金额)
(贵州医科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项目)
(贵州医科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项目标的金额)
(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肿瘤实验室辐照仪采购项目)
(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肿瘤实验室辐照仪采购项目标的金额)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苏州科耐视仅持Ⅱ类X射线装置资质,却生产销售Ⅲ类高能X射线辐照仪,射线装置作为国家严格监管的特殊设备,其生产销售属于“限制买卖”范畴。苏州科耐视却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招投标信息与官方信息不符
此外,该公司在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企业从业人员为20人,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显示的“2024年年报社保缴纳人数仅4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苏州科耐视的社保信息)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靳佳佳表示,该公司在无资质情况下参与招投标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构成了严重的行政违法和民事欺诈,并可能触犯刑法,法律后果严重。
首先,该公司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而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属无证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其具体的行为性质被处以高额罚款。
其次,该公司虚报社保缴纳人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资格,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导致中标无效,将被处以相应罚款,甚至取消其相应年限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而因该公司过错(欺诈、违法)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项目延误、产生额外费用等损失,招标人有权向其追偿;如果其产品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该公司还将可能面临高额的产品责任赔偿诉讼。同时,如果该公司生产的Ⅲ类射线装置因无资质、无规范质量控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相关刑事犯罪;在投标中使用虚假材料,骗取中标并签订合同等行为,也可能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合同诈骗罪等相关刑事犯罪。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公司如存在无资质生产销售Ⅲ类装置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此类销售合同自始无效,如无证据证明购买方明知该公司无资质,则可向该公司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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