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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告知书
为加强大理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乱堆乱倒、随意丢弃等违法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三、对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大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特此告知。
咨询(联系)电话:0872-2268781
大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26日
编辑:陈丝华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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