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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平驾驶川Q5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太平街时,被宜宾交警兴文县交管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万某平作出罚款13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宜宾交警提醒:生命无价,酒后禁驾!哪怕只饮一口,也可能面临法律严惩。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来源:宜宾公安交警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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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范宾丨责编:小站长 丨编审: 殷靖翔
监制: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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