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一名男子因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犬只伤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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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犬资料图。来源:视觉中国

1月20日21时许,邓某将其饲养的马犬带入新湘路街道某娱乐场所,其间未对犬只采取束犬绳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该马犬咬伤客人。接群众报警后,湘乡市公安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事发后,涉事马犬已被街道执法部门捕获并送检。

1月28日,记者从警方获悉,邓某当时带着狗去KTV,没有给狗拴绳,狗咬伤了4人致他们轻微伤,伤者被及时送医治疗。

邓某的行为已违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违法行为且属于情节较重情形,邓某到案后如实陈述认错认罚,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邓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规范养犬

既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

也是对爱犬最好的保护

来源 | 湘潭公安在线、潇湘晨报 D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