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发文称,1月16日,自己在某地法院以“合同纠纷”为案由,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的网上立案申请,1月23日下午收到了法院的驳回通知,理由是“请明确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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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文章很不理解,诉状中明明已写明案由为“合同纠纷”,怎么还需要继续明确案由?经电话沟通,法院立案工作人员认为,既然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中有对案由的选项,故此他们就需要对应案由的类型,并对应选择。

然而,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中明确有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得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而且,《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在线立案”、“立案案由”一项中,显著标注有,“请您判断您的纠纷符合以下哪个案由类型,并对应选择,该选项不会影响您的立案申请的审核结果”。怎么到了具体法院,就成了案由不具体到二、三级案由就不通过立案呢?

对此,经过一番理论,1月27日,法院予以了“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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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立案,本来是方便群众立案的举措,却屡屡成了立案麻烦的原因

网上立案可以被驳回几次?有律师写文章描述了自己一个案件被驳回了三次的经历。

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律师2025年12月初网上提交了立案材料,7天后收到了审查没有通过的通知,理由是要求“到被告所在地起诉”。

律师跟法院立案人员进行了电话沟通,又跑到现场进行沟通,终于被告知,“须补充提交户籍信息与身份证信息地址不一致的承诺书再提交审核”。

律师照做了,第二次提交了立案申请,可结果还是被驳回了。律师拨打了立案庭电话表达了不满,又再次提交,没想到结果还是被驳回。

驳回理由从一个变成了两个,一个是“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另一个是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为知识产权案件,应在集中管辖法院立案起诉。

律师直接懵了,之前明明现场法院人员已经告诉,再提交一次就可以立案,怎么真到了立案的时候又变了。而且,感情法院也不知道哪个法院可以案例,而是让当事人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和集中管辖法院自己选择。

可本案根本不是什么“特许经营合同”,原告也没有主张,立案人员怎么就替法官审查认定出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

三次驳回之后,律师又找立案人员理论了一番,为了保险起见,干脆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集中管辖的几个法院,都一并申请立案了。也不知道哪个云彩能下雨,谁叫网上立案根本没有标准和制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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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总结了的“审核不通过”的理由,有律师感叹“一把辛酸泪”

1.退回,不给任何理由

2.请邮寄材料,联系线下立案。

3.请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

4、系统故障无法审查案件,请重新上传;系统维护,无法识别部分图片,请重新提交;

5.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请将起诉状原件、授权材料原件、证据复印件材料等全部立案材料邮寄至法院,也可到现场将立案材料提交立案窗口;您的材料已审核通过,请将材料递交院立案庭引导台(诉状两份,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各一份),也可选择邮政快递邮寄送达至院立案庭引导台(标注原被告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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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议优先通过多元解纷方式解决纠纷;案涉小额贷款担保,请压实自主催收责任,不要轻易以高成本的诉讼代替更为有效的自力催收。

7、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要素式最新版起诉状,请重新上传;提交的起诉状内容填写不完整;请重新排版。

8、因五一劳动节放假,请于节后重新提交;法官休假/开会、下社区值班,暂缓立案;超审核周期,建议再次上传;因立案人员高烧生病,建议下下周提交;年底前案件太多,年后提交。

7、各种材料欠缺:需要在民事起诉状上明确原告的政治面貌;请上传被告公司的工商企业登记信息;将每个代理人信息录入,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有执业证号码的需录入执业证号码;材料需要补充某某;请提交鉴定报告。

以上退回理由均来自网上公开的网友分享,不足之处,请留言补充。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