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如何计算行政赔偿金额
——郑某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政府、临海市括苍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赔偿案
入库编号2024-11-3-020-002 / 行政 / 行政赔偿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8.31 / (2018)浙行赔终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键词
行政 行政赔偿 土地征收 赔偿数额 酌定条件
基本案情
郑某与浙江省临海市括苍镇某村等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承租近35亩土地用于种植苗木,约定种植时间6
年。因杭绍台高速公路临海段括苍枢纽落地匝道延长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郑某承租的苗木基地划为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由于有关部
门与郑某就苗木基地的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涉及的郑某苗木基地未完成清表工作,影响工程建设。2017年6月5日,杭绍台高 速公路临海段建设指挥部和括苍镇人民政府向某村下发交地清表告知书。2017年6月29日,杭绍台高速公路临海段建设指挥部和括苍
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案涉的苗木基地强行清理。郑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另查明,经杭绍台高速公路临海段建设指挥部的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估价报告》,确定郑某所
属的苗木大棚在价值时点2017年6月10日用于征收的评估价值为235795元;某工造价咨询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 报告书》,确定郑某苗木定案造价为1615061元。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浙10行赔初10号行政判决:被告临海市人民政府、临海市括苍镇人民
政府赔偿郑某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零八百五十六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浙行赔终8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赔初10号行 政赔偿判决;二、临海市人民政府、临海市括苍镇人民政府赔偿郑某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
清。三、驳回郑某的其他赔偿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郑某的举证能证明杭绍台高速公路临海段建设指挥部和括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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