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协助他人将他人以外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行为的定性
——颜某康等非法经营案
入库编号:2025-03-1-169-002 / 刑事 / 非法经营罪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2024.04.29 / (2024)苏0925刑初7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8
裁判要旨
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协助他人将以外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实现货币转换的,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刑事 非法经营罪 虚拟货币 非法买卖外汇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颜某康通过互联网结识专门从事通过泰达币(USDT)兑换人民币的尼日利亚人A*。该尼日利亚人称,在银行或者外汇公司买卖外汇费用高,想通过颜某康把当地的法定货币奈拉兑换为人民币。双方遂谋划以虚拟货币为兑换媒介,以绕开外汇监管。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颜某康伙同被告人林某城、谢某威按虚拟货币交易所币商当日泰达币的人民币行情价格,降低1分或者2分向尼日利亚人报价收购。尼日利亚人确认报价后,将其用本国货币奈拉购买的泰达币转至颜某康等人控制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账户上,再由颜某康等人按挂牌价出售变现为人民币,并根据尼日利亚人的指示将变现的人民币支付至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颜某康与林某城共同从尼日利亚人处接收3275396.3个泰达币,向国内币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2938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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