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含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具体享受待遇内容由伤残等级确定。
(二)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别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具体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五)除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为保障职工权益,分散企业用工风险,徐州市开展了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将补充工伤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商业险种,由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对补充工伤保险进行商业化独立运作,自负盈亏,补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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