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滨海湾人工智能产业母基金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办法

一、遴选总则

(一)遴选目的

为规范东莞滨海湾人工智能产业创业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滨海湾母基金”)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工作,搭建市场化、专业化母子基金合作体系,筛选优质管理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聚焦人工智能核心赛道,撬动社会资本赋能滨海湾新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新区打造产业集聚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二)遴选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一遴选规则、申报条件及评分标准,面向符合要求的管理机构公开征集,遴选过程全程留痕、结果公开公示,保障申报机构平等竞争权益。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滨海湾新区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开展遴选工作。

市场运作原则:遵循股权投资市场规律,以管理机构专业能力、历史业绩、产业资源为核心遴选依据,选择与母基金投资方向高度契合、风控体系完善的优质合作伙伴。

产业协同原则:优先支持深耕人工智能领域、能引入优质项目资源、助力滨海湾新区构建产业生态、推动产业链补链强链的管理机构。

(三)母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东莞滨海湾人工智能产业创业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规模:首期认缴规模3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注册地址:东莞滨海湾新区。

存续期限:母基金存续期限为10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5年,经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可适当延长存续期。子基金存续期不得超过母基金剩余期限。

投资方向:基金围绕“人工智能+”领域,包括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在制造业、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生活服务等领域应用,与人工智能相关硬件制造。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要求

(一)运营资质

子基金管理机构(指非母基金管理人担任的子基金管理人的机构或其归属的“集团化”基金管理机构,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2.最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商业信誉优良,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成员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

3.具备固定营业场所及配套设施,拥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投后管理、财务核算等内部制度,以及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

4.优先考虑满足以下条件的管理机构:

(1)近三年入选清科排名前50;

(2)核心团队具备专注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经验,或其所管理的基金/机构近三年曾入选人工智能、硬科技领域相关权威榜单的前50名。

(3)拥有央企、重点国企、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企业背景资源;

(4)拥有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资源的。

(二)团队实力

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的管理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1.核心管理团队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应具备 5 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人工智能产业相关管理经验;2.子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备稳定的专职团队,其中具有5 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或私募股权基金工作经验的成员不少于3名,至少3名核心成员有2年以上合作经历;如子基金管理团队未针对子基金组建专职团队,而安排管理机构现有团队作为专职团队对子基金进行管理的,现有团队还需有良好稳定性,近一年内不存在管理团队成员离职严重影响基金运作等情况;3.核心团队成员需具备人工智能领域投资或产业背景,累计管理过不少于3只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且在相关基金中担任关键人士或负责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投资能力

子基金管理机构及为子基金配备的核心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机构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在中基协备案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2.子基金申报机构应拥有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或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管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股权投资项目不少于20个,具有5个(含)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原则上,项目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并购、协议转让(受让方非已投企业及实控人)且盈利退出,或最新一轮融资估值较投资时增长2倍以上均可认定为成功案例。3.具备较强的项目挖掘、价值判断及投后赋能能力,能为被投企业提供技术对接、市场拓展、资源整合、融资辅导等增值服务。4.若申报机构为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或其实际控制的管理机构,可适当放宽上述投资规模及业绩要求,具体以母基金决策机构最终意见为准。

三、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组织形式

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

(二)注册地址

不做基本限制,优先注册在东莞滨海湾新区。

(三)出资比例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对子基金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管理机构或团队个人出资情况作为遴选考察因素之一。

(四)配资比例

原则上母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配资比例不能超过50%(母基金的直投子基金不受本条款约束)。

(五)存续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期的,经子基金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及母基金同意可适当延长,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母基金剩余存续期。

(六)投资范围

主要投向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具体投资比例将在子基金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投资应重点覆盖投资初创型、成长型实体企业。

(七)管理费用

投资期内,子基金对母基金收取的年度管理费率不超过实缴金额的2%;退出期内,子基金对母基金收取的年度管理费率不超过未退出项目本金的1%;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项目考察、尽调等相关费用由管理机构承担。子基金对母基金收取的管理费率不高于对其他出资人的收费标准。

(八)设立时限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子基金的工商注册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工作。

(九)返投要求

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或相关实体(合称“返投认定主体”),应确保累计完成对滨海湾新区的返投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倍。返投认定情形遵循以下规则,具体以母基金合伙协议及后续签署的子基金协议约定为准:1.直接投资:返投主体直接投资注册地为滨海湾新区的企业。2.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返投主体通过“以投促引”引进的企业(包括集团总部或子公司)在滨海湾新区注册并开展实体经营活动。3.其他情形:其他经母基金认可的返投方式。

(十)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

子基金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当基金出现亏损时,由各出资人共同承担,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金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

(十一)投资限制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投资。

(十二)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定期披露基金运营情况,并提供基金季度、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以及财务报表、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等资料。发生重大事项需及时向母基金报告。母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十三)提前退出

母基金将在子基金协议中作出约定,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母基金有权暂停出资或要求退出:1.子基金管理机构向母基金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信息的;2.资金使用和投资运营管理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协议禁止业务、未按约定审核关联交易、利益输送;3.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协议约定(重点关注投资领域、投资地域、投资限额等)行为的;4.子基金管理机构累计投资金额对应的母基金出资的返投完成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70%(含),且没有合理解决方案的;5.子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经母基金书面提示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改善的:(1)基金投资期(自备案完成之日起算)届满1年后,子基金用于股权投资(不含母基金认可的临时性现金管理)的实缴出资额,仍低于基金总实缴出资额的50%。(2)任一连续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子基金未新增任何项目投资,且无正当理由的。6.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或子基金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发生变更,未事经子基金相关决策程序及母基金书面同意的;7.子基金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登记手续的;8.子基金管理机构按阶段考核未能达到协议承诺相关要求并且未能通过扣减管理费、降低超额收益分成比例、后续减少或者不出资等措施与母基金管理公司协商一致的。(本办法所称阶段考核,原则上指自子基金完成备案之日起,每满一个自然年度或基金会计年度所进行的定期考核)

(十四)项目储备

为提高子基金设立运作效率,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申报时应向母基金提供储备项目,子基金对储备项目的拟投金额应不少于子基金总规模的40%或子基金申请母基金认缴出资金额的1.5倍。储备项目与子基金投资策略和领域相匹配,并须清晰阐述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贡献度。

(十五)业务协同

原则上,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协同母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在子基金存续期间,每年向母基金推荐满足母基金管理机构要求的优质项目,并向母基金开放跟投额度。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尽早推荐项目,以确保母基金管理机构能够同步推进研判工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尽最大商业努力,根据母基金管理机构的需要,帮助对接项目、安排投资团队交流行业观点等。

(十六)投资方向监督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领域及投资比例,母基金有权对子基金拟投项目是否符合约定方向进行监督。2.若母基金认为拟投项目明显不符合约定投资方向,有权向子基金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应就此进行协商。若子基金最终投资了经母基金提出书面异议且未达成一致的项目,则该笔投资不计入子基金的返投义务而认定的投资额,并可能被视为严重违约行为,触发本办法第(十三)条(提前退出)约定的相关后果。

四、申请材料的提交

有关申报事宜可通过约谈等方式向滨海湾母基金管理人东莞市科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咨询。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见附件1、附件2,竖版左侧装订),盖章纸质版提交至:

公司名称:东莞市科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东莞市松山湖道弘龙怡智谷A座9楼联系人:邓恩广,0769-22863609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kctg@dgkcjt.com

五、尽职调查和决策

(一)收到材料后滨海湾母基金管理人对申请机构的材料先进行形式审核,如果形式审核资料不齐全,反馈给申请机构补充相关资料。(二)滨海湾母基金管理人依据申报指南的规定对申请方案进行评判,评判可行的予以立项。(三)滨海湾母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立项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滨海湾母基金管理人自主设立发起的子基金除外。(四)滨海湾母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六、附则

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需真实有效,若存在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母基金相关遴选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母基金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遴选流程、评分标准等进行调整,调整内容需提前通过官方渠道公示。

本办法由东莞滨海湾人工智能产业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东莞市xx投资基金设立方案.docx

附件1:东莞滨海湾人工智能产业创业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子基金申请表.docx

来源:东莞科创集团